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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交易“實名制”來了

由 諸葛寒香 發佈於 財經

本文轉自:中國基金報

中國基金報記者 秦薇

內地投資者以“一人多户”方式參與港股打新或交易的漏洞很快將被堵上。

港交所近日向市場參與者發佈通告,要求所有相關中介機構在5月16日至7月15日之間參與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即實名制)的端對端測試,意味着港股實名制距離正式實施再進一步。

根據港交所,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相關係統的市場演習將於今年第三季度進行,以便讓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在香港投資者標識符制度實施前確認自身已準備就緒。此前,香港證監會曾表示,投資者標識符制度將於今年下半年正式實施。

場內外交易均需“實名”

根據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的要求,當向港交所的交易系統提交或安排提交交易指令(自動對盤交易指令)以供執行時,或當交易所參與者根據要求向港交所彙報場外交易時,有關的交易指令或交易彙報中必須提供相關客户的身份識別碼。

在新制度下,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必須逐一為現有參與港交所上市證券場內外交易的客户編配唯一的券商客户編碼。每個券商客户編碼應與該特定客户的客户識別信息配對,包括客户名稱、身份證明文件的簽發國家或司法管轄區、身份證明文件的類別及身份證明文件的號碼。

根據要求,相關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須確保在指定時間或之前將相關客户最新的客户識別信息,連同客户的券商客户編碼一併提交至港交所,並採取相關的資料隱私及保安措施,保障所收集、傳送及儲存的資料。

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將適用於全部在港交所交易系統上市或交易的證券,包括衍生工具,但不適用於在香港期貨交易所交易系統交易的衍生工具,以及非上市結構性產品,如股票掛鈎投資工具和股票掛鈎票據。對中介機構而言,無論是代客交易或自營交易,都需符合新制度的要求。

打擊“一人多户”等違規行為

近年來,內地投資者以“一人多户”的方式參與港股投資,是觸發此次制度調整的一個因素。

《上市規則》第13.21條明確禁止同一人重複認購新股的行為,要求發行人、其董事、保薦人及包銷商必須採取合理的步驟,確保能鑑別及拒絕受理重複或疑屬重複的申請。但實際操作上,由於內地身份證號碼超過9位,導致券商上報證件號碼可出現多種組合。

在推出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前,港交所使用的交易系統僅取得輸入證券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參與者的資料,並非實際作出交易指令的客户資料。當出現可疑的交易活動時,香港證監會可能須向有關交易所參與者或其他中介機構發出兩次或以上的通知,才能識別有關客户,有損監管效率,中介機構也面對較高合規成本。

除了“一人多户”問題,缺乏有效的投資者識別機制,令香港證監會在識別市場操縱行為、內幕交易等市場失當行為時,也面臨更大的工作量和更長的調查時長。

例如,市場操縱人士可能通過故意在不同的港交所參與者處開設多個交易賬號隱匿蹤跡,通過不同賬户買入哄抬某隻股票的股價。進行可疑內幕交易調查時,內幕交易人士可能與普通投資者先後通過同一中介機構賣出股票,在缺乏有效識別機制時,監管機構就難以通過港交所參與者提交的交易指令或彙報來識別兩筆交易是否屬於不同交易者。

在這一背景下,2020年12月,香港證監會刊發諮詢文件,建議在交易層面對香港證券市場實施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去年8月,香港證監會就此發佈諮詢總結文件,決定實施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

香港證監會表示,投資者識別碼制度一方面能夠方便監管機構更及時、有效地監察市場,另一方面也能降低為處理香港證監會對客户身份的查詢時帶來的持續合規成本。“此舉與美國、歐洲、澳洲、新加坡和中國內地等主要司法管轄區的發展相符,將有助確保市場的廉潔穩健,從而支持香港繼續發展成為領先的國際金融中心。”

編輯:艦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