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企業在發展自己品牌的時候都需要註冊商標,但是在註冊過程中,可能會有一些不可控制的問題,例如商標被異議了,商標被駁回了。當其它企業看到註冊商標與本企業商標相近,會損害到自身的利益時,就可能對那個商標提出異議。那麼面對突來的商標異議,我們該如何解決呢?
案件回顧:
答辯人於2019年1月在32類商品項目上申請註冊,並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9年6月初審公告的“野格納斯”商標被馬斯特·扎格米斯特歐洲公司提出異議。現委託我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異議答辯書。
商標對比圖:
答辯事實與理由:
一、被異議商標第35887689號“野格納斯”,經國家商標局審查已排版初審公告,充分證明不存在與被異議商標相沖突的在先商標權,被異議商標依法享有無可辯駁的合法權利。
截止到提交本案答辯理由之時,答辯人通過檢索商標網近似查詢系統,依然擁有申請註冊商標在32類商品項目範圍內的在先權利,完全符合《商標法》第九條、第三十條等規定。
二、以下商標為註冊成功的商標,其中文字構成近似,但使用範圍存在差異都能夠共存,説明國家商標局認為僅僅文字部分近似本身不構成近似或不阻礙商標的有效註冊、使用,雖然國家商標局在商標審查與審理中遵循個案認定的原則,但是從普通老百姓的情感角度、國家機關審理標準的統一性、權威性、連貫性以及公信力的角度出發,答辯人申請註冊商標在未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也未損害國家公共利益的情況下,結合被異議商標本身與前述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範圍差別明顯,不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近似商標,故此答辯人衷心懇請貴委會判定申請商標與前述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
案例一:歐派櫥櫃(馳名商標)與歐派木門、歐派石膏板、歐派電動車共存
案例二:真心罐頭與真心瓜子共存
三、“野格納斯”為答辯人所獨創,具有獨特的情懷和內涵,經答辯人長期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與答辯人建立了唯一、對應的緊密聯繫。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同使用於市場,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四、異議人作為一家國外企業,在理由以及證據均不充分的情況下,對中國境內的商標標識惡意的進行異議申請,其行為不應當予以支持,而且在我國已經開始對於一些外企不遵守市場規則,以非商業目的對我國企業進行封鎖的行為開始有所制止。
五、異議人的異議理由缺乏法律依據和事實基礎,是對答辯人合法商標權利的惡意異議。如果被異議商標不被核准註冊,將給答辯人帶來巨大損失,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不利於市場經濟的公平公正穩定發展。
裁定結果:
由於我公司律師對商標進行了細緻的分析,條理清楚、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野格納斯”商標予以註冊。
案例啓示:
商標異議是指公眾對某一經過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局提出該商標不予註冊的反對意見,即要求商標局在規定的3個月異議期滿後不要核准該商標註冊。當商標被異議時會出現哪些問題呢?今天小編將為大家一一解答。
一、商標被異議,該怎麼辦?
商標局在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後,會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等副本送交被異議人,限定被異議人在收到之日起30日內進行答辯,被異議人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二、商標異議可以選擇不答辯嗎?
對商標申請人來講,可以選擇答辯也可以選擇不答辯,這並不影響異議程序的進行。但從異議實踐的情況來看,商標申請人如能針對異議理由,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材料,對於商標局做出異議裁定是有一定幫助的。
三、不進行異議答辯,會怎麼樣?
商標被異議如果選擇不進行答辯,那麼該商標就會直接進入異議程序,由異議處審查員公平地根據異議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做出裁定,這個結果明顯是偏向異議人。異議人的理由一旦充足,商標就會被視為商標註冊無效,不予準註冊。
四、異議答辯應注意哪些問題?
1、抓住重點
辯駁商標不近似時,從商標的音、形、義等方面進行敍述;辯駁商品不類似,從商品的本身來説明有區別,尤其是對消費者的購買使用是否影響。
2、突出優勢
被異議人的商標如果有一定的獨創性,或者本身有在先權利等要作為重要內容陳述,這些都是被異議人有力的理由與論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