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9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網站於昨日公示的5張外匯行政處罰信息表(閩匯罰〔2020〕12、13、14、16、18號)顯示,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峽銀行”)5家支行因錯報國際收支信息而遭到外匯局罰款。
其中,行政處罰信息表(閩匯罰〔2020〕12號)顯示,海峽銀行福州閩江支行錯報國際收支信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32號)第六條第一款、《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642號)第十條、《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15〕27號)第三條、《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20〕16號印發)第三條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對其給予警告,處罰款3萬元人民幣。
行政處罰信息表(閩匯罰〔2020〕13號)顯示,海峽銀行福州金城支行錯報國際收支信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六條第一款、《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2號)第十條、《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15〕27號)第三條、《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20〕16號印發)第三條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對其給予警告,處罰款3萬元人民幣。
行政處罰信息表(閩匯罰〔2020〕14號)顯示,海峽銀行福州科技支行錯報國際收支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六條第一款、《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2號)第十條、《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15〕27號)第三條、《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20〕16號印發)第三條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對其給予警告,處罰款3萬元人民幣。
行政處罰信息表(閩匯罰〔2020〕16號)顯示,海峽銀行福州台江支行(原烏山支行)錯報國際收支信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六條第一款、《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2號)第十條、《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15〕27號)第三條、《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20〕16號印發)第三條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對其給予警告,處罰款3萬元人民幣。
行政處罰信息表(閩匯罰〔2020〕18號)顯示,海峽銀行福州首山支行(原倉山支行)錯報國際收支信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六條第一款、《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2號)第十條、《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15〕27號)第三條、《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20〕16號印發)第三條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對其給予警告,處罰款3萬元人民幣。上述5家支行共計罰款15萬元人民幣。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海峽銀行福州閩江支行、福州金城支行、福州科技支行、福州台江支行(原烏山支行)、福州首山支行(原倉山支行)均成立於2000年2月14日。海峽銀行成立於1996年12月27日,註冊資本56.34億人民幣,大股東為法人股,持股比例49.88%。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對國際收支進行統計、監測,定期公佈國際收支狀況。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2號)第十條規定:中國境內各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自營對外業務情況,包括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相應的利潤、利息收支情況,以及對外金融服務收支和其他收支情況;並履行與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通過其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活動有關的義務。
《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20〕16號印發)第三條規定規定:境內銀行應督促和指導境內居民和境內非居民進行申報,履行審核及發送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相關信息等職責,確保申報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户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