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如今經濟的不斷的提升,人們的生活也不斷的進步,許多的公司在不斷的發展起來。也有些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也會遇到很多問題,在一些問題下就會造成一些債務債權的出現,而公司的股東作為公司的核心部分之一,股權畢竟也是一種財富的象徵,股權轉讓也變的常規了,那麼問題來了,股權轉讓的債務債權應該由誰來承擔呢?下面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
一、股權轉讓後的債務債權應該由誰來承擔?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下,股東應該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
我國的法律明確設置了“公司法人否認制度”。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若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的股東造成損失的,需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若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逃避債務,並且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股權轉讓後,根據《公司法》第20條裏規定情形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
原股東根據《公司法》第25條規定的原因而形成的對公司或公司債權人的義務是法定義務,因此不能通過民事合同的約定轉給新的股東而免除自己的法定義務。
股東為了達到不承擔法定的義務、逃避債務的目的,往往會將股權轉讓給一個沒有償付能力的主體,並在轉讓協議中約定原股東的所有債權債務給讓給新股東。有的,還會明確約定原股東的出資義務由受讓人承擔,一旦公司的債權人追索債權,原股東就會經常以自己不是公司的股東及轉讓協議的約定進行抗辯,在新股東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利益就會受損害。
若該股東僅僅是將自己的股權轉讓他人,並不存在上述“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那麼債權人的訴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的判決亦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
二、需要在什麼情況下承擔責任
新老股東應按照法律規定和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李艾履行合同的義務及承擔責任。
1. 股權轉讓的雙方必須要真實意思的表達
如果新老轉讓協議有損害到第三人或標的的公司利益那麼約定的效力當然不能及於第三人或標的公司。但股權出讓方與股權轉讓方內部的債務承擔約定有效。因此,會出現新股東會因為自願而形成與原股東共同向第三人或標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 受讓人的過錯
對股權轉讓的受讓人而言,如果明知道受讓的股權存在瑕疵卻仍然接受轉讓,可推定該受讓人明知道可能會因受讓瑕疵股權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還願意去承擔。
新股東除了以上兩種責任之外,不應該承擔責任。
通過以上內容,相信大家應該已經清楚的瞭解股權轉讓的債權債務是由原股東負責的法律規定的,同時在發生債權債務轉讓時股東應該怎樣去承擔責任,一般來説是先由公司的財產來承擔責任,其實是原股東,而出現新股東時是需具有一定的條件下才可以要求新股東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