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冷靜期”保障消費“後悔權”

  衝動辦卡可以“一鍵撤回”了。近日,上海、深圳等多地試點健身房預付卡消費“冷靜期”。如果衝動辦卡後悔了,消費者可以在7天冷靜期內要求退款。

  從網絡購物的7天無理由退款,到體驗式消費的7天冷靜期,消費領域的“後悔權”邊界得到進一步擴展,這是一種進步。下一步需要通過完善法規配套建設,把“衝動後的冷靜”這一短期“後悔藥”煉成整治行業亂象的“長效藥”。

  目前,7天退款冷靜期相關條款多數還限於行業自律,最終退不退款全憑商家自願。一旦商家拿着辦卡時消費者親筆簽名的所謂“不予退款合同”來對峙,就可能一招制敵,讓取消訂單變成消費者違約,令冷靜期陷入空談。對此,有法律人士提出,體驗式消費易造成買家權益受損的原因在於商家佔據了強勢地位,單方面制定了霸王條款;在此過程中,消費者承擔了過多責任甚至承擔了不該承擔的責任,這讓取消訂單或消費維權變得很難。

  怎樣讓“冷靜期”更加具有現實意義呢?不妨探討“消費冷靜期”入法。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網購“後悔權”的做法,從法律層面明確冷靜期是消費者的應有權利和商家的義務。

  實際上,有的地方已經在體驗式消費的細分領域做出了相關立法探索。日前,江蘇省針對預付卡消費管理公開徵求意見,除了提出15日內無理由退款之外,還嘗試建設統一的管理服務平台,公示商家信息、提供風險警示。這一創新不僅讓消費冷靜期從空中落到了實處,而且為理順維權渠道、簡化維權程序提供了可能。

  隨着快捷便利成為消費常態,冷靜期還應該向其他場景推廣,比如直播打賞冷靜期、購房冷靜期等。當更多消費場景有了冷靜和緩衝,就能為消費者的荷包“止血”,還能對變相融資、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進行常態化監管。

  與此同時,冷靜期本身也需要冷思考。目前大部分體驗式消費都可能造成一定的成本損失,因此在規範商家行為的同時也應探討成本分擔機制,對後悔、冷靜做出合理的限制等。

  冷靜期有法律支撐才能走得更遠。對於消費者來説,“後悔藥”不能常吃,但可以“常備”。這樣也才有可能找到行業監管的“長效藥”。(劉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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