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貸公司“普大喜奔”最高法確認:不受LPR利率4倍紅線約束!金融機構“名分”仍待認可

財聯社(北京,記者 姜樊)訊,小貸公司迎來重大利好。

經最高法確認,包括小貸公司、典當行等7類機構屬於“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不適用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也就是説,這些機構無需受限於此前最高法制定的民間借貸的LPR利率4倍的監管紅線。

有業內人士向財聯社記者表示,這意味着小貸公司等7類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將維持原有規定,同時也意味着其金融機構的“身份”首次獲得了官方承認,進而也期待未來能夠在税收等方面享受與金融機構“平等”的政策。

不過,亦有觀點指出,這些機構的“金融身份”仍需等待金融監管部門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確認。

不受LPR4倍限制 利率的邊界在哪?

最高法院近日就“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範圍“問題批覆廣東高院時稱,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其他問題已在修訂後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批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這意味着小貸公司等相關金融機構的利率不會受此前民間借貸利率紅線限制。”中國小微信貸機構業務合作集羣發起人、小微信貸專家嵇少峯向財聯社記者表示,無論是互聯網小貸還是傳統小貸公司,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分層鮮明,小貸公司的客户風險普遍高於銀行客户,利率較高也符合風險定價的原則。

民間借貸利率新規發佈後,曾在小貸公司中引發了較大的爭議。按照新規,借款利率最高為LPR利率的4倍,按照現行的1年期LPR利率計算,最高利率僅為15.4%。而當下小貸公司的利率普遍超過這條紅線。因此,新股發佈後的一段時間內,一些小貸公司持觀望態度,並選擇收縮了業務。

不過,儘管此次最高法的批覆打消了小貸公司“需要按民間借貸利率執行”的擔憂,但並未消除對“利率上限執行標準”的疑慮。有業內人士認為,未來或仍將按照此前最高法劃定的“兩線三區”的政策執行。所謂“兩線三區”,即指的2015年最高法司法解釋中的24%及36%兩道利率紅線的舊標準。

不過,小貸行業資深專家白澄宇向財聯社記者表示,此前2015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中“兩線三區”的提法,也是針對民間借貸的規定。

“現在小貸公司等機構無需按照LPR利率4倍的新規執行,意味着此前’兩線三區’也不適用於。”白澄宇表示,當下並無對小貸公司等行業利率上限進行明確的規定。這需等待金融監管部門相關確認。

期待獲得金融機構”名分“認可

在嵇少峯看來,相較於“無需執行民間借貸利率”,此次最高法對小貸公司等行業的金融機構身份的確認更為重要。擁有金融機構的身份,也意味着未來很可能也將享受金融機構的相關政策,比如在税收方面的優惠政策。

實際上,此前小貸公司等機構很長一段時間並未被看作是真正的金融機構,更多以“類金融機構”身份出現。所以不僅有了上述是否參照民間借貸利率執行的爭論,在税收、槓桿率等方面也無法享受金融機構的同等待遇。

“金融機構如果發放小微貸款,則可享受税收減免,但同樣發放小微貸款的小貸公司卻毫無優惠。”一位小貸公司業內人士向財聯社記者表示,當下其他金融機構所執行的槓桿率也普遍相對較高,而主要由地方金融監管為主的小貸公司槓桿率均較此前有所降低。

白澄宇認為,最高法針對小貸公司的金融機構身份確認,雖然是對行業的利好,但僅僅在是否執行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上限的層面。在監管及税收優惠、槓桿等監管層面上,是否可以金融機構的身份享受同等待遇,仍需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認可。

“這需要有兩部相關上位法出爐。”白澄宇表示,一部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是針對小貸公司、典當行等行業法律身份和定位的上位法;另一部為《地方金融監管辦法》,則是針對地方監督管理合法性的確認。這兩部辦法已經醖釀多年,預計今年或將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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