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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債”協議起波瀾,威龍股份遭遇訴訟

由 回秀蘭 發佈於 財經

新京報訊(記者薛晨)新京報記者11月3日瞭解到,威龍股份已申請延期回覆上海證券交易所問詢函。該問詢函所涉及的,是威龍股份因“以物抵債”協議引發的一起訴訟。上交所此前要求威龍股份説明,前期信息披露是否存在故意隱瞞相關訴訟風險的情況等。
威龍股份10月25日發佈消息顯示,公司收到山東省龍口市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開庭傳票法律文書。煙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口支行作為原告,起訴威龍股份、龍口市興龍葡萄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興龍合作社”)以及威龍股份原控股股東王珍海。
根據民事起訴狀的內容,原告龍口支行2018年11月為興龍合作社提供貸款,借款本金1億元。雙方發生借款糾紛,案件經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最終原告勝訴。
不過,興龍合作社也是王珍海違規擔保的當事方。王珍海曾未經威龍股份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為興龍合作社、山東龍口釀酒有限公司、龍口市東益酒類銷售有限公司提供擔保。上述違規擔保部分經終審判決,威龍股份需承擔20%或30%的補充賠償責任,部分違規擔保尚未進入訴訟程序。
為了避免因此遭受損失,2021年4月7日,威龍股份與王珍海、興龍合作社簽署《以物抵債三方協議》,興龍合作社其持有的3195.05畝葡萄園,通過“以物抵債”方式代王珍海償還威龍股份因王珍海此前相關違規擔保產生的損失。
而在龍口支行看來,這三方的行為,影響了其債權實現,故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以物抵債三方協議》
關於此次訴訟,威龍股份表示,由於尚未開庭審理,對公司本期及期後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如法院判決撤銷《以物抵債三方協議》,原控股股東通過以物抵債方式解決違規擔保事項也將被撤銷,且公司有可能存在股票觸及上交所規定的其他風險警示情況。
此次訴訟也引發上交所關注,並於10月26日向威龍股份下發問詢函,要求威龍股份説明該訴訟對公司的影響,前期信息披露是否存在故意隱瞞相關訴訟風險的情況。根據威龍股份公告,回覆上交所問詢函的時間節點已被延至11月11日前。
編輯 李嚴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