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費者辦理業務,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費者的業務指令,不得強制搭售其他產品或者服務……央行近日發佈《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根據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特性評估其對金融消費者的適合度,合理劃分金融產品和服務風險等級以及金融消費者風險承受等級,將合適的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提供給適當的金融消費者。
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意願,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費者辦理業務,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費者的業務指令,不得強制搭售其他產品或者服務。
《辦法》規定,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對營銷宣傳內容的真實性負責。銀行、支付機構實際承擔的義務不得低於在營銷宣傳活動中通過廣告、資料或者説明等形式對金融消費者所承諾的標準。
銀行、支付機構在進行營銷宣傳活動時,不得引用不真實、不準確的數據和資料或者隱瞞限制條件等,對過往業績或者產品收益進行誇大表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不得對非保本投資型金融產品的未來效果、收益或者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等。
根據《辦法》,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當方式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變相強制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銀行、支付機構不得以金融消費者不同意處理其金融信息為由拒絕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但處理其金融信息屬於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所必需的除外。(全媒體記者林曉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