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近期發佈了《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把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於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均認定為信用信息,利用信用信息對個人和企業作出畫像、評價等活動均認定為徵信業務。那麼接下來涉大數據徵信業務的機構需要持牌經營?是否會對部分互聯網公司的相關業務進行規範?
對此,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副局長田地在1月25日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強調,個人徵信業務需要持牌經營,並納入徵信監管。打着大數據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旗號,未經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個人徵信業務的行為,均屬於違法行為。
田地指出,近年來隨着人工智能、區塊鏈、雲計算、大數據等新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應用,應用數字化手段探索徵信服務新模式,在進一步拓寬徵信業務範圍、提供多樣化服務的同時,非法從事徵信業務、侵害信息主體權益等問題也越發突出。《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出台後,人民銀行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非法從事徵信業務的行為,規範徵信市場發展,使徵信業步入有規可循、公平競爭、高質量發展的正軌。
收單外包服務機構備案
已正式上線啓動
獲取全部備案名單
以及全套服務商備案資料
自律規範、材料及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