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銀保監會公開發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進一步加強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機構監管和分類監管,促進保險資產管理行業合規穩健經營和高質量發展,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據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自2003年首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成立以來,經過十餘年發展,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目前已經設立28家機構,受託管理保險業超過70%的資金,資產管理規模近15萬億元。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機構性質、管理風格、受託規模、投資能力以及市場化程度等方面,差異化特徵明顯。
《辦法》共五章二十三條,包括:總則、評級要素與評級方法、組織實施、評級結果與分類監管和附則。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評級要素。監管評級主要從公司治理與內控、資產管理能力、全面風險管理、交易與運營保障、信息披露等五個維度指標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綜合評分。
據介紹,這五個維度覆蓋了公司治理和業務運作的各環節,主要考慮包括夯實機構有效自我約束基礎,全面評價公司治理有效性,防範內部制衡失效和利益輸送等重點風險;提升行業核心市場競爭力;同時加強全面風險管理能力建設;提升交易與運營保障效率;加強信息披露管理。
二是明確了評級方法。評分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以“賦分制”打分,滿分為100分,五個維度指標分別為20分、30分、25分、15分和10分。同時,監管機構在監管評級得分的基礎上,結合日常監管情況,按照調整項明細對評級情況進行修正,形成監管評級結果;規定組織實施程序。明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評級週期為一年,並規定了公司自評估、監管複核評價、反饋評級結果和檔案歸集等評級程序和工作要求。
同時,《辦法》加強評級結果使用。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劃分為A、B、C、D四類機構,明確分類結果是衡量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據。對於不同類型機構,監管機構將在市場準入、業務範圍、產品創新、現場檢查等方面採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此外,《辦法》設置了一年的試運行期,引導行業對照評價指標做好評級準備工作。
與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管評級政策相比, 監管評級體系突出了保險資產管理行業的特點:注重長期資產管理能力建設,納入了大類資產配置、產品發行管理、長期投資考核、薪酬遞延機制等細項指標;定位於資管機構服務質量,評估服務保險保障情況和在國內金融市場的貢獻度;着眼於行業發展的長效機制,通過樹立保險資產管理行業最佳實踐、明確行業標準,為行業發展指明方向;增加評價指標的包容性和平衡性,考慮到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個體差異較大,在服務第三方保險資金指標、信息系統資源投入等指標設計上,按照行業排名和相對佔比兩項孰高原則進行評分。
而針對於《辦法》調整項指標的設置,銀保監會介紹指出,對於被監管機構採取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被交易市場及自律組織採取紀律措施的機構相應扣減一定分數,對於出現特別重大風險事件的機構實行“一票否決”,直接定為D類。將業外資質、資產管理規模、服務業外資金、單位管理資產利潤率等列入加分項,鼓勵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公司和“專而精”、“小而美”的特色經營公司發展。同時,對於積極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開展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等綠色投資,對行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機構酌情予以加分。
監管評級結果主要用於銀保監會日常監管,由銀保監會以“一對一”方式向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通報,各公司不得將其用於商業宣傳。銀保監會將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對不同類別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實行差異化對待。對於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強的公司,以非現場監管為主,定期監測各項監管指標,通過會談和調研等形式,掌握最新的風險情況,在市場準入、業務範圍、業務審批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持。對於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弱的公司,給予持續的監管關注,在業務上做“減法”,必要時依法採取暫停業務資格、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等審慎監管措施。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評級結果與監管政策銜接,加強評級結果運用,確保分類監管措施切實落地,維護監管評級政策的嚴肅性、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