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所在公司效益不佳。為增加自身收入,我在一個平台註冊後開始用自己的私家車從事網約車營運服務。此前,我這部汽車已經在一家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險。
近日,我在從事網約車服務過程中將祝某撞成重傷,交警部門認定我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而保險公司以我將家庭用車用於營運,事先未徵得其同意為由,拒絕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理賠。
請問:保險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讀者:汪笑笑
汪笑笑讀者:
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而且其理由是成立的。
《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四)》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認定保險標的是否構成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保險標的用途的改變;(二)保險標的使用範圍的改變;(三)保險標的所處環境的變化;(四)保險標的因改裝等原因引起的變化;(五)保險標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變;(六)危險程度增加持續的時間;(七)其他可能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因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雖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險屬於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保險合同承保範圍的,不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上述規定包括改變保險標的用途。
本案中,你將家庭自用車輛改為網約車使用,屬於改變保險標的用途。與家庭自用相比,網約車運行里程長,使用頻率高,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相對大,因此,你改變車輛用途自然使其“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在你沒有事先通知保險公司,讓保險公司作出是否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的選擇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有權在商業險範圍內拒絕承擔理賠責任。
顏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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