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華鴻景開投資收警示函 備案信息不完整等2宗違規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5日訊 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了關於對湖南華鴻景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華鴻景開投資)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公告顯示,在2021年私募基金專項檢查工作中,湖南監管局發現華鴻景開投資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按監管要求提供檢查資料。
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信息不完整、不準確、更新不及時。公司目前無在崗員工。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若干規定》第十三條,湖南監管局決定對華鴻景開投資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中國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
相關法規:
《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槓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資人和實際控制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務機構所提交的登記備案信息及其他信息材料,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應當按照規定持續履行信息披露和報送義務,確保所提交信息材料及時、準確、真實、完整。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資人和實際控制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材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若干規定》第十三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從嚴監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對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照《私募辦法》的規定,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市場禁入措施,實施行政處罰,並記入中國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基金業協會依法開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加強自律管理與風險監測。對違反本規定的,基金業協會可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湖南華鴻景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湖南華鴻景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在2021年私募基金專項檢查工作中,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按監管要求提供檢查資料。
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信息不完整、不準確、更新不及時。公司目前無在崗員工。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若干規定》第十三條,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中國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