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農商行及兩支行違法被罰 向公職人員放經營性貸款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日訊 昨日,銀保監會網站披露了福建龍巖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巖銀保監罰決字〔2021〕9號)。 

  福建上杭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貸款“三查”不盡職;向公職人員發放經營性貸款;未按規定認定關聯方,未按規定管理重大關聯交易行為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中國銀保監會龍巖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防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證券公司業務往來相關風險的通知》第三點;《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對福建上杭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計罰款110萬元,對當事人張福琴、鄧美霞給予警告。 

  另外,福建龍巖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巖銀保監罰決字〔2021〕7號)顯示,福建上杭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城支行存在個人經營性貸款貸前調查不盡職、貸後管理不到位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中國銀保監會龍巖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對其罰款30萬元。 

  同時披露的福建龍巖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巖銀保監罰決字〔2021〕10號)顯示,福建上杭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巖支行存在向不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中國銀保監會龍巖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對福建上杭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巖支行罰款30萬元,對當事人熊桂生給予警告。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十四條 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收入情況;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 

  (五)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第十八條 貸款審查應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準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 

  第三十一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提出支付申請,並授權貸款人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 

  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髮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支付後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第三十五條 個人貸款支付後,貸款人應採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關聯交易管理,準確識別關聯方,嚴格落實關聯交易審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關聯交易情況。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將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作為自身的關聯方進行管理。 

  《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分為一般關聯交易、重大關聯交易。 

  一般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佔商業銀行資本淨額1%以下,且該筆交易發生後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餘額佔商業銀行資本淨額5%以下的交易。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佔商業銀行資本淨額1%以上,或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後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餘額佔商業銀行資本淨額5%以上的交易。 

  計算關聯自然人與商業銀行的交易餘額時,其近親屬與該商業銀行的交易應當合併計算;計算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與商業銀行的交易餘額時,與其構成集團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該商業銀行的交易應當合併計算。 

  第二十五條 一般關聯交易按照商業銀行內部授權程序審批,並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或批准。一般關聯交易可以按照重大關聯交易的程序審批。 

  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由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後,提交董事會批准;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由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後,提交經營決策機構批准。 

  重大關聯交易應當在批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告監事會,同時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與商業銀行董事、總行高級管理人員有關聯關係的關聯交易應當在批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告監事會。 

  以下為原文:

上杭農商行及兩支行違法被罰 向公職人員放經營性貸款

上杭農商行及兩支行違法被罰 向公職人員放經營性貸款
上杭農商行及兩支行違法被罰 向公職人員放經營性貸款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3129 字。

轉載請註明: 上杭農商行及兩支行違法被罰 向公職人員放經營性貸款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