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7日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近日公佈的關於對江蘇民慧供應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民慧股份”,873082)及相關責任主體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顯示,
經查明,民慧股份有以下違規事實:
公司於2020年5月29日審議並披露《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議案》,對2018年度財務報告中涉及的採購成本確認滯後等會計差錯更正事項做出説明,追溯調整影響2018年度淨利潤-977.48萬元,調整前為1002.76萬元,調整後為25.27萬元,調整比例為-97.48%;調整影響2018年末淨資產-2319.48萬元,調整前為6664.45萬元,調整後為4344.97萬元,調整比例為-34.80%。
民慧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1.5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規則》)第四條的規定,構成了信息披露違規。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張志民、徐健未能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違反了《業務規則》第1.4條、1.5條的規定,對上述行為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業務規則》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全國股轉公司決定對民慧股份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對張志民、徐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民慧股份及張志民、徐健應當按照《業務規則》、《信息披露規則》等業務規則相關規定,規範公司治理,切實履行信息披露業務,保證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特此告誡民慧股份及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並吸取教訓,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否則,全國股轉公司將進一步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對於上述懲戒,全國股轉公司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掛牌公司應自收到本自律監管決定書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及時披露相應信息。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民慧股份成立於2009年2月6日,註冊資本3600萬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為張志民。截至2020年6月30日,張志民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64.32%。公司於2018年11月23日在新三板掛牌,股票代碼873082,主辦券商為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後於2020年3月2日變更為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2020年5月29日,民慧股份披露《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公告》顯示,公司於2020年5月29日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並披露《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議案》,公司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有關規定,採用追溯重述法對公司2018年度的財務報表的相關項目及披露進項相關會計差錯更正。其中,追溯調整影響2018年度淨利潤-977.48萬元,調整前為1002.76萬元,調整後為25.27萬元,調整比例為-97.48%;調整影響2018年末淨資產-2319.48萬元,調整前為6664.45萬元,調整後為4344.97萬元,調整比例為-34.80%。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四條: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根據本規則和全國股轉系統其他業務規則的規定,對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1.4條: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投資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業務規則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其他業務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1.5條: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主辦券商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主辦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第一時間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公佈。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對本業務規則1.4條規定的監管對象採取下列自律監管措施:
(一)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説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聘請中介機構對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三)約見談話;
(四)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五)出具警示函;
(六)責令改正;
(七)暫不受理相關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或其相關人員出具的文件;
(八)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證券賬户交易;
(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監管對象應當積極配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日常監管,在規定期限內回答問詢,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要求提交説明,或者披露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公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收購人、破產管理人及相關主體出現違規行為的,全國股轉公司可以實施以下自律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即以口頭形式將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對象,要求其及時補救、改正或者防範;
(二)約見談話,即要求監管對象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就有關違規行為接受質詢和訓誡,並要求其作出解釋説明,採取措施及時補救、改正或者防範;
(三)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即要求監管對象提交在規定時間內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書面承諾;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書面形式將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對象,並要求其及時補救、改正或者防範;
(五)責令改正,即要求監管對象停止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説明,即要求監管對象對信息披露中的錯漏事項進行公開更正,或者對有關事項或風險情況予以公開澄清或説明;
(七)要求公開致歉,即要求監管對象對違規事項以公告形式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八)要求限期參加培訓或考試,即要求監管對象限期參加指定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或考試,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識、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開投資者説明會,即要求監管對象限期召開説明會,就特定事項公開向投資者作出解釋或者説明;
(十)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內不辦理相關人員所持掛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請;
(十一)建議掛牌公司更換相關任職人員,即建議掛牌公司更換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並及時選聘符合資格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十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股轉系統公監函[2020]156號
關於對江蘇民慧供應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當事人:江蘇民慧供應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民慧股份),住所地:山東省泰州市海陵罡楊鎮站前路16號。
張志民,男,1979年3月出生,時任公司董事長。
徐健,男,1983年8月出生,時任公司財務負責人。
經查明,民慧股份有以下違規事實:
公司於2020年5月29日審議並披露《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議案》,對2018年度財務報告中涉及的採購成本確認滯後等會計差錯更正事項做出説明,追溯調整影響2018年度淨利潤-9,774,823.70元,調整前為10,027,569.54元,調整後為252,745.84元,調整比例為-97.48%;調整影響2018年末淨資產-23,194,828.17元,調整前為66,644,510.26元,調整後為43,449,682.09元,調整比例為-34.80%。
民慧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1.5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規則》)第四條的規定,構成了信息披露違規。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張志民、徐健未能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違反了《業務規則》第1.4條、1.5條的規定,對上述行為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業務規則》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我司做出如下決定:
對民慧股份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對張志民、徐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應當按照《業務規則》、《信息披露規則》等業務規則相關規定,規範公司治理,切實履行信息披露業務,保證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特此告誡你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並吸取教訓,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否則,我司將進一步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對於上述懲戒,我司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掛牌公司應自收到本自律監管決定書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及時披露相應信息。
全國股轉公司公司監管一部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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