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九匯銀資產被責令改正 未及時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

由 豆更生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0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福建證監局發佈關於對福建九匯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公司於2017年12月28日發生控股股東變更的重大事項,未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報告,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公司於2019年8月變更辦公地址,未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的有關信息,違反《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公司未在2021年4月30日之前,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2020年年度財務報告,違反《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針對上述情況,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槓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福建九匯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福建九匯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你公司於2017年12月28日發生控股股東變更的重大事項,未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報告,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你公司於2019年8月變更辦公地址,未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的有關信息,違反《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你公司未在2021年4月30日之前,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2020年年度財務報告,違反《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針對上述情況,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落實整改,進一步規範私募投資基金活動。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整改,並向我局提交落實整改工作的書面報告,我局將視情況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