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1日訊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銀保監罰決字〔2020〕75、82、83、84、85、86、87號)顯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16宗違法違規事實。
1.對附屬法人機構管理失職;2.違反財務制度超支管理費;3.向監管部門報告的內部交易信息不實;4.虛增賬面利潤和考核利潤,超發績效獎勵;5.未按規定比例延期支付績效薪酬;6.通過內部交易掩蓋風險;7.通過不當展期、延期等方式掩蓋風險,未按規定進行資產風險分類;8.“三查”嚴重不審慎,個別項目出現重大風險;9.非潔淨轉讓債權資產,集團客户集中度超監管規定;10.違規收購金融機構非不良資產和違規收購個人貸款;11.收購小貸公司債權並反委託保底清收,變相向小貸公司融資;12.收購信託公司資產不符合真實性、潔淨性原則,變相提供融資,單一客户集中度超監管規定;13.違規辦理保理業務變相收購非金融機構非不良資產;14.為銀行規避資產質量監管提供通道;15.違規對外提供擔保;16.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融資用於繳納土地出讓金。
時任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助理、投資投行事業部總經理桑自國、時任公司計劃財務部總經理曹祥金、時任公司投資投行事業部高級經理孫垂江對公司上述虛增賬面利潤和考核利潤,超發績效獎勵行為負有責任。
時任公司投資投行事業部、長城國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經理、副總經理陳克慶、時任長城國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業務審核委員會辦公室和策略投資部副高級經理,兼任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投行事業部職務,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併購重組事業部副總經理宋穎、時任長城國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副高級經理孟凡智(借調至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投行事業部)對公司上述“三查”嚴重不審慎,個別項目出現重大風險行為負有責任。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二條和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對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罰款469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和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對桑自國、曹祥金、孫垂江、陳克慶、宋穎分別警告並各處罰款5萬元;對孟凡智警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9年11月2日,註冊資本512.34億人民幣。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於1月6日發佈的《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總裁助理桑自國被“雙開”》通告顯示,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聯合北京市監委,對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總裁助理桑自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經查,桑自國嚴重違反政治紀律,打聽組織調查情況,偽造、隱匿、轉移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長期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打高爾夫球,利用職務影響為親屬謀利;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生活紀律,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多名女性發生不正當關係。同時,桑自國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等。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規定,經中國銀保監會黨委研究決定,給予桑自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
桑自國,男,漢族,1971年5月生,山東臨沂人,經濟學博士,1993年7月參加工作。先後在人民銀行山東分行、山東證券公司、上海點津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中國經濟開發信託投資公司、永匯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5月起,歷任華融公司部門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2011年5月起,歷任長城公司投資投行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總經理,投資投行部總經理、長城國融公司總經理、董事;2015年7月,任長城公司總裁助理、投資投行部總經理、長城國融公司總經理;2016年3月,任長城公司總裁助理、投資投行部總經理、長城國融公司董事長;2019年11月,被免去長城公司總裁助理職務。
銀保監會網站2016年12月5日發佈的《中國銀監會關於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改制設立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事項的批覆》(銀監復[2016]394號)顯示,核准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桑自國總裁助理的任職資格。
銀保監會網站2013年6月4日發佈的《中國銀監會關於核准曹祥金任職資格的批覆》(銀監復[2013]275號)顯示,核准曹祥金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計劃財務部總經理的任職資格。
銀保監會網站2018年7月30日發佈的《北京銀監局關於核准孫垂江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副總經理任職資格的批覆》(京銀監復〔2018〕349號)顯示,核准孫垂江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二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指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