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興堯等:晶科科技被監管警示,對企業影響有多大?
中新經緯11月14日電 題:晶科科技被監管警示,對企業影響有多大?
作者 王興堯 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常康爽 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近日,晶科科技及時任財務總監等因2.73億募資用途與披露不符被警示。江西證監局指出,晶科科技未嚴格遵守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相關規定,未按照招股説明書披露用途使用首發募集資金,也未及時披露實際使用情況,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及時。
不可否認的是,上市公司的財務負責人、信息披露負責人的專業知識水平要高於社會普通人員。根據相關的規定,這些高管人員上崗前需要進行專門的培訓和考試,在任職期間,證監會也會對這類人員進行持續的學習及考核而且培訓的重點內容就是信息披露領域的相關法規。如果説相關高管不懂法、不知法,那麼恐怕他無法勝任這份工作。在工作中出現的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及時,除了工作疏忽之外,大多是有意為之,所以這也是監管部門關注的重點。
實踐中,企業生產經營中可能由於各種資金壓力,需要進行一些特殊的資金調配,有的方式合法,有的則不合法。而一些企業出於逐利心理、僥倖心理,最終基於眼前利益不惜觸碰法律底線。這類企業往往存在兩大方面的問題:一是規則意識淡薄,認為違規違法了不一定會被發現,不一定會有嚴重的處罰後果,為了利益,鋌而走險;二是法人治理不規範,權力缺乏制約,容易出現惟上是從的、各級工作人員對於違法違規行為不敢提出反對意見的現象,未能切實擔負起法律賦予的職責。
江西證監局指出,時任財務總監陳巖作為公司財務事項的具體負責人,時任董事會秘書楊利所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前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根據有關規定,江西證監局決定對晶科科技、陳巖、楊利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這對上市公司和相關責任人員具體而言會帶來哪些影響?這裏面涉及到兩種措施,一個是出具警示函,另一個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首先,警示函目前只是一種監管措施,不屬於行政處罰。根據中國證監會制定的《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的規定:“出具警示函,是指實施機構將有關風險狀況或者違法違規事實書面告知當事人,警示其關注經營風險,要求其及時補救的監督管理措施。”可見,出具警示函的目的主要還是及時制止違法行為,要求違法行為人進行補救或整改。實踐中,這對企業或當事人的影響主要是:其一,如果相關當事方不及時進行整改或者拒不配合監管,那麼後續不排除被證監會立案調查,進而上升到行政處罰。其二,出具警示函也説明監管部門認為其存在違規違法事實,企業如果因虛假陳述涉及民事糾紛,警示函中對違法違規行為認定,也會對企業產生不利影響。其三,實踐中,企業被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後,一定時期內個別證券業務可能受到限制,例如有些機構可能會把這類企業納入業務承接的負面清單。
然後是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根據證監會《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的規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是中國證監會建立的全國統一的、用於記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的數據庫。同時,中國證監會還建立了證券期貨市場違法失信信息公開查詢平台。但根據現行規定,社會公眾可公開查詢的內容一般包括證券期貨領域相關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紀律處分措施,暫不包括警示函等監管措施的情況。
近期,上市公司及管理人員信披違規頻繁發生。筆者建議,從監管部門角度,現有監管模式越來越體現出事後監管的特徵,這就需要監管部門依法從嚴執法,對於信披違規行為做到“零容忍”,並加強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信息公開工作,切實提高違法犯罪成本,讓市場主體清楚地看到違法犯罪的不利後果。從監管對象角度,除了加強守法意識之外,更重要的還是完善治理結構,加強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例如,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合規審查等機制的作用,讓監督者真正擁有否決權,敢於對違法違規行為説不,避免讓企業淪為個別人非法逐利的工具。(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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