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債券欺詐案終審判決!鉅額賠償未明確比例,中介機構仍有“官司”打,370餘名投資者庭前和解並撤訴

財聯社(上海,記者 劉超鳳)訊,9月22日,浙江高院對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五洋債”案作出終審判決,二審維持原判,即:五洋建設董事長陳志樟、德邦證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投資者債務本息的連帶賠償責任,錦天城律所和大公國際資信評級有限責任公司分別在5%和10%範圍內承擔上述債務的連帶賠償責任。

這是證券糾紛領域全國首例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審理的案件,也是非常罕見的由證券公司承擔債券承銷連帶賠償責任的判例,因此備受關注。

德邦證券相關負責人對財聯社記者表示,“公司作為二審上訴方之一,對判決結果表示遺憾。源於判罰金額巨大,且沒有明確劃分賠償比例,更未體現‘過罰相當’的原則。”

由於浙江高院對投資者的債務本息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的三方:五洋建設實際控制人陳志樟、承銷商德邦證券和審計機構大信會計師事務所依然未作出明確的責任劃分,使得三方或將進一步通過法律途徑確定各自最終承擔的比例,這可能變成“曠日持久”的官司。

終審判決已經結束,該判例對市場的警示是,中介機構也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須時刻勤勉盡責。但對於中介機構具體的賠償責任劃分問題,仍沒有明確的答案。

首例債券欺詐案終審判決!鉅額賠償未明確比例,中介機構仍有“官司”打,370餘名投資者庭前和解並撤訴
二審維持原判

9月22日,浙江高院對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五洋債”案作出終審判決,二審維持原判。

浙江高院認為,陳志樟系五洋建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實際控制人, 應當知曉公司的經營情況、 利潤水平及利潤產生方式。 其在公司報表利潤與實際情況存在重大差異的情況下, 在相關募集文件上簽字確認, 積極推進公司債券的發行,且未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而在中介機構的責任認定上,浙江高院認為均存在過錯,須承擔一定的連帶賠償責任。具體如下:

保薦機構方面,浙江高院認為,德邦證券公司作為案涉債券的承銷商, 對提請關注應收賬款回收風險問題等未進行審慎核查和必要的調查複核, 不適當地省略必要的工作步驟, 其因未對影響企業償債能力的重要內容進行充分核查亦被行政處罰, 德邦證券公司的行為足以影響投資人對發行人償債能力判斷, 對案涉虛假陳述存在過錯; 並且, 德邦證券公司以包銷方式承銷案涉債券, 對債券能否完成銷售與發行人具有共同的利益。一審判決德邦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具有法律及合同依據。

會計師事務所方面,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五洋建設公司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對抵” 處理違反會計準則, 大信會計所在未獲取充分、 適當的審計證據加以驗證的前提下, 認可五洋建設公司關於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對抵” 的賬務處理,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評級機構方面,大公評估公司在應當知悉相關事項的情況下, 仍然對公司債券信用等級作出“償還債務的能力很強、 受不利經濟環境的影響不大、違約風險很低” 的 AA 級評級, 存在過錯, 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律所方面,在大公評估公司《2015 年公司債券信用評級報告》 已提示五洋建設公司控股子公司出售投資性房產事項的情況下, 錦天城律所對發行人前述重大資產的處置事項未進行必要的關注核查, 未能發現相關資產處置給償債能力帶來的法律風險, 存在過錯。

該案訴訟代表人的代理律師宋一欣對財聯社記者表示,在二審判決前,已經預測到大概率要維持原判了。

雖然終審判決已定,但中介機構具體的賠償責任劃分問題,仍舊沒有範例。全國政協委員、證監會科技監管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野今年曾呼籲道,確立追“首惡”的民事賠償責任承擔順序。他指出,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作為“內部人”,對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有“首惡”的責任。若不區分連帶賠償責任的順序,則會導致責任混同,不利於劃分責任主次,形成清晰的追責邏輯。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陳元律師認為,對於債券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案件的審理,要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嚴格落實債券承銷機構和債券服務機構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核查把關責任,將責任承擔與過錯程度相結合。該判決給證券服務機構敲響了警鐘,中介機構必須勤勉盡責,切勿觸碰法律紅線,認真做好資本市場的“看門人”構築基於信用反哺的有機金融生態。

首例債券欺詐發行案——“五洋債違約風波”

這事出“五洋債”違約事件。五洋建設是浙江一家未上市民營企業,主營業務為工程建設。五洋建設先後於2015年8月、9月發行了兩期公司債“15五洋債”、 “15五洋02”,規模分別為8億元、5.6億元,均在期末附投資者回售選擇權。兩期債券主承銷商均為德邦證券。

2017年8月14日,五洋建設因未能按期完成“15五洋債”的回售和第二年利息兑付,構成“15五洋債”實質違約,同時觸發了第二期債券“15五洋02”的交叉違約。

2018年7月6日,證監會發布消息,證監會開出首張債券欺詐發行罰單,對五洋建設等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其中,對五洋建設董事長、控股股東陳志樟採取罰款、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終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董監高職務的處罰。

“五洋債”違約事件中,除了發行人外,保薦機構、律所、會計師事務所、資信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都領下罰單或者判決處罰。

2018年8月,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消息,給予大公國際嚴重警告處分,責令其限期整改,並暫停債務融資工具市場相關業務1年。隨後,中國證監會北京證監局作責令大公國際限期1年的整改處分。

2019年1月22日,中國證監會對大信會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019年11月,證監會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設應收賬款、投資性房地產等問題,德邦證券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1857.44萬元,並處以55萬元罰款;時任相關負責人、項目組成員也被予以處罰。

對於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德邦證券方面提請複議。2020年4月份,證監會發布一則行政複議決定書,決定維持《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德邦證券的行政處罰。

一審判決中介連帶

2019年以來,債券投資者陸續起訴至杭州中院,請求五洋建設償付債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陳志樟作為實際控制人,德邦證券、大信會所等作為承銷商和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2020年9月4日,杭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並在2020年的最後一天,就24件債券持有人起訴五洋建設等被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杭州中院認為,五洋建設以虛假財務數據騙取債券發行資格,構成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德邦證券系案涉債券承銷商、大信會計為用於債券公開發行的五洋建設年度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均未勤勉盡職,對案涉債券得以發行、交易存在重大過錯,應對五洋建設應負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大公國際作為債券發行的資信評級機構、錦天城律所為債券發行出具法律意見書,均未勤勉盡職,存在一定過錯,法院酌定大公國際在五洋建設應負責任10%範圍內、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設應負責任5%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2021年5月17日,五洋建設債券之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代表人訴訟上訴案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了二審庭前會議。

據財聯社記者瞭解,德邦證券通過杭州律師協會與50萬金額以下的部分投資者進行了庭外調解,德邦證券賠付本金和利息後,部分投資者撤訴。

截止目前,已有370餘名投資者與德邦證券達成和解並撤訴。其他三方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大公國際、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未參與此次投資者和解工作。

2021年8月17日,五洋建設債券之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代表人訴訟上訴案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了二審正式開庭(互聯網開庭)。浙江高院於9月份作出終審判決,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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