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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翟巍:大型平台發展要聚焦社會公眾福祉增加,而非壟斷暴利

由 夏德才 發佈於 財經

2020年新冠疫情以來,世界經濟數字化轉型不斷被催化,中國經濟面對疫情考驗和外部環境的不確定性。

截至2020年底,我國價值超10億美元的數字平台企業達197家,比2015年新增了133家,平均以每年新增超26家的速度快速擴張。

2020年我國平台經濟一直保持快速發展勢頭,但移動互聯網快速發展的流量紅利越發見頂,平台經濟的馬太效應漸顯,行業龍頭呈“壟斷”趨勢,新創企業和中小企業的上升空間逐漸被擠壓,同時,與全球強化平台監管的趨勢同步,這一年我國對平台經濟的監管政策發生重要轉變,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成為2021年甚至未來一段時期的重點工作。

目前,資本和技術的聯姻的超級網絡平台壟斷與競爭並存,如何把握平台經濟的反壟斷?在反壟斷熱中該思考什麼?未來的平台經濟生態該走向哪裏?新京報貝殼財經對話華東政法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翟巍,他表示,反壟斷監管,並不是阻止頭部企業的擴張,而是防止它野蠻生長,監管行為本身是市場的構成要素,有效的監管可以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

強化反壟斷監管有利於縮小中美之間的數字經濟發展差距

《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公開徵求意見約三個月後,2021年正式落地,一個反壟斷監管新時代正在到來。今年,頭部互聯網公司,處罰相繼落地。

翟巍表示,我國從去年11月左右到現在互聯網平台經濟領域實施反壟斷監管,一直強調的一點是防止資本的無序擴張。反壟斷監管,並不是阻止頭部企業的擴張,而是防止超級平台野蠻生長,監管行為本身是市場的構成要素,有效的監管可以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

中國、美國和歐盟現在並列為世界三大反壟斷法域,中國和美國相比,數字經濟的差距在擴大,這種擴大並不是因為中國強化監管導致的差距擴大,恰恰相反,是因為我國的反壟斷監管與美國的反壟斷監管相比,無論是強度上還是其他方面都有所欠缺。

“2001年,美國政府曾經起訴微軟公司,就是因為他有相應的壟斷行為,捆綁銷售,拒絕開放API的封禁行為,正是因為美國政府的起訴,雙方達成和解,微軟公司糾正了他的壟斷行為,最後才出現了臉書這些新經濟企業的崛起。如果一家企業在一個市場上一家獨大,實施壟斷行為會阻礙偉大的創新。”翟巍指出,反壟斷監管,它實際上是有利於促進一個國家數字經濟的健康有序迅速發展的。它是正向因素,我們強化反壟斷監管,是有利於縮小中美之間的數字經濟發展差距的。

翟巍提到,歐盟在去年頒佈的法律體系,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數據安全,反壟斷監管這塊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草案,它在市場監管的層面,從多維度強化了法律制度環境,目的就是想通過一種非常優化的法律制度環境,營造一個良好正向的市場經濟生態,促進一些初創企業,新興企業的發展,帶動歐盟整體經濟的發展。整體來説,無論是中國、歐盟、美國,反壟斷監管或者其他類型的市場監管,目的都是要以監管促創新,以監管促發展。

反壟斷執法力、司法力量不足,強化反壟斷監管走向常態化

在整個互聯網經濟的歷史中,反壟斷是消除互聯網平台經濟健康發展的障礙的利器。國家對平台經濟不斷完善反壟斷監管,也是為了維護市場健康良好的發展生態,使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保障。

翟巍強調,現在我們國家經常講的數字經濟,包括平台經濟領域,要實現國內國際雙循環,國內反壟斷監管是有利於國內循環的良性發展的,只有強化反壟斷監管,避免頭部平台企業擠壓中小企業的生存空間,促使這些頭部平台企業聚焦於技術創新,聚焦於增加社會公眾的福祉,而不是聚焦於壟斷暴利,才有利於中國經濟可持續發展,有利於增加公眾的利益。

從國際大環境角度説,只有頭部的平台企業,不再與中小企業爭利,而是聚焦於國際市場上與國際平台企業競爭,才有利於增強我們國家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核心競爭力,實現國際良性的大循環。

“總體而言,我們的反壟斷監管,正在進入一個良性發展的階段,這個階段應當進一步深入推進,在執法領域,在電商,外賣平台,包括在線音樂平台已經有相關的案例出現,在社交媒體平台,數據相關的平台也希望有更新的典型案例或者執法標準的出現”。翟巍表示,目前互聯網經濟領域涉及的都是新型的壟斷行為。長期存在的信息壟斷行為,現在還沒有相對來説細化的執法標準,例如大數據殺熟的行為。

翟巍強調,互聯網平台領域也在強化反壟斷監管的階段,現在還需要在更多的行業,擬定更多細化的執法標準。目前外賣行業明確了反壟斷法,但是很多的行業還沒有推進。我們需要拓展更多行業的反壟斷執法,也需要更多的司法案例,給企業以合規的指引。

“從監管力量的角度説,無論歐盟還是美國,還是我們國家,反壟斷執法力量不足,司法力量不足都是普遍存在的現象”。翟巍直言,今年上半年我們國家提出了要擴大反壟斷執法力量的匹配,提升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的反壟斷的素養。但這些需要循序漸進。

現在互聯網平台經濟領域,強化反壟斷監管已經呈現了常態化的趨勢,但還沒有達到一個全面化的態勢,在這方面需要進一步的推進。同時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在立法條款的設計和執法司法標準上逐步制定一些更細化的標準,有利於互聯網平台企業獲得更清晰的合規指引。

需突破原有的工業經濟時代的反壟斷監管框架

翟巍表示,數字經濟得以良好運轉的主要驅動力就是保持競爭性態勢的市場,在反壟斷強化監管,全面監管之後,平台經濟,包括數字經濟固有的正面的效應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這有利於國家的整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反壟斷的監管在兩個層面發揮作用。第一個層面,強化反壟斷監管,可以確保這個數字平台市場的可信賴度,無論是中小企業還是用户,都可以參與到市場中。

其次,強化反壟斷監管,可以確保數字平台經濟的經濟活力,確保發展是有利於整體消費者利益的,也確保數字經濟的發展是技術創新驅動的。

他指出,最終技術驅動型的數字平台經濟也有利於增強我們國家在國際上的核心競爭力。強化反壟斷監管之後的互聯網競爭,可以屏蔽掉一些數字經濟衍生的負面效應,而把數字經濟固有的正面效應給予最大程度的發揮。

翟巍表示,引導超大平台企業良性競爭,合規發展,讓他們通過社會公眾福祉技術創新的方式來實現自身的擴張,而不通過獲取壟斷暴利的方式進行野蠻的生長。現在存在監管工具並不是非常匹配的問題,現在我們的企業,尤其是超大型平台企業實施的壟斷行為,最主要的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

這個壟斷行為的認定要分三步驟,第一步相關市場認定,考慮是否構成濫用行為,實踐當中執法司法層面就會遇到比較大的難度,今年二月份發佈的《關於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的正式稿中把變通性規定刪除了,目前在我們國家執法司法層面要用《反壟斷法》監管工具良性引導超大型平台企業放棄壟斷行為確實存在一定的挑戰。美國、歐盟、德國這些國外的反壟斷執法機關也面臨同樣的挑戰,他們也做出了一定的創新和突破。剛剛提到的歐盟數字市場化的草案,是一定的突破。《反壟斷法》之外,另起爐灶創設一個針對“守門人”企業的法律,對超大型平台企業的壟斷進行歸置,不再依據《反壟斷法》。

翟巍提到,德國在《反壟斷法》框架下做出創新,今年一月份第十次修訂的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的版本中增設了第19A條,認為如果一個企業在多個市場,跨市場都能產生對競爭的顯著性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只要這個企業實施了濫用市場力的行為,就可以直接認定為壟斷行為,不再需要像以前那樣界定,在某一個相關市場當中這個階級具備不具備市場定位。它單獨規定只要一個企業在多個相關市場對競爭有至關重要的影響,它就有濫用市場力的行為,就可以構成壟斷行為。

守門人企業或者超大型平台企業,帶有準權利主體的形式,在控制底部生態系統中擁有準立法權,準行政權,準司法權,具有非常龐大的權利。利用網絡效應,大數據資源,算法技術,可以在他涉獵的各個相關市場中排除限制競爭。對這種企業壟斷行為的歸置,確實要突破原有的工業經濟時代的反壟斷監管框架,針對特殊的行為制定特殊的立法歸置標準。

反壟斷執法發展趨勢:跨學科融合、特定化監管、全面市場監管

翟巍認為,立法方面,守門人這種理念會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在新修訂的《反壟斷法》的條款中。這個框架之下,執法層面未來我們可能面臨着三個發展趨勢,第一,反壟斷監管,尤其是互聯網平台經濟領域的監管。未來對於反壟斷執法部門來説,應該更加註重多學科,跨學科知識的融合。

第二,在我國互聯網平台領域出現的一些新型的壟斷行為,對於平台"封禁"、"二選一"等行為,需要進行強化監管。我們的反壟斷執法機關結合本國互聯網發展的國情,結合我國特有的壟斷行為進一步強化監管。

第三,現在講的監管不只是反壟斷監管。市場監管包括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數據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勞動者權益保護。一些超大型平台企業利用大數據,不只侵害用户消費者的權益,還侵害了勞動者的權益。未來的反壟斷執法機關,可能會存在一個統和性,系統性監管的問題。以反壟斷法為主導,兼容適用其他的市場監管法律。

他表示,可以預見的是在未來一段時間,我們的反壟斷監管力度、強度將進一步地深化,最終也是有利於我們整體的數字經濟、平台經濟,可持續地健康發展,有利於社會的整體公共利益。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程子姣 實習生 李沛雯 編輯 張冰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