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記者獲悉,中國證券業協會此前在發佈《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管理辦法》的同時,對券商收益互換業務的保證金管理要求進行了明確。中證協要求,券商收益互換業務掛鈎標的為股票、窄基股票指數及其產品、信用債的,向單一交易對手方收取的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合約名義本金的100%,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下述四種情形下,券商向單一交易對手方收取的保證金應當覆蓋交易或衍生品風險敞口,且不低於與單一對手方開展的多頭或空頭名義本金孰高的25%:多頭或空頭收益互換掛鈎股票不少於50只,且單一股票對應的合約名義本金佔多方或空方股票對應的合約名義本金的比例不高於5%;多頭與空頭收益互換掛鈎標的過去一年相關係數不低於80%;多頭收益互換名義本金與空頭收益互換名義本金的比例不低於80%且不高於120%;證監會、中證協規定的其他條件。
券商收益互換業務掛鈎其他標的,有對應期貨或集中交易品種的,向單一交易對手方收取的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同一品種的期貨或集中交易品種對應保證金比例;券商掛鈎寬基股票指數及其產品,無對應期貨品種的,向單一交易對手方收取的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此外,若券商與同一交易對手方同時開展上述交易,對應掛鈎標的的保證金比例應分別計算,不得通過向交易對手方支付保證金等方式突破保證金管理要求。
中證協表示,將根據監管要求、市場和業務發展情況、交易商合規風控能力和水平,適時調整上述保證金管理要求。
作為券商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收益互換業務自2012年開始試點,在2015年市場劇烈波動時曾被叫停。近年來,隨着市場需求逐步擴大,收益互換等創新型資本中介業務逐漸成為券商業務新增長點。2021年12月3日,中證協發佈《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管理辦法》,從嚴格交易商管理、提高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加強掛鈎標的管理、強化風險控制等方面對券商該項業務提出規範要求。
據業內人士介紹,收益互換類業務包括融資類和融券類,但由於融資類業務涉嫌變相槓桿融資,從實踐層面,融資類互換業務已被叫停。中證協近期公佈的《場外業務開展情況報告》顯示,2021年10月,券商收益互換業務新增初始名義本金3590.09億元,較9月減少1264.20億元;截至10月末,未了結初始名義本金9830.53元,較9月末增長361.23億元。其中,融資類收益互換新增為零,未了結名義本金為零。
從業務集中度來看,10月份收益互換業務新增規模排名前五的券商新增初始名義本金共3126.68億元,佔當月新增總量的87.09%;10月場外期權業務新增規模排名前五的券商新增初始名義本金為1605.79億元,佔當月新增總量的64.08%。截至10月末,存續的收益互換以其他類、股指類為主,分別佔55.86%、20.02%。存續名義本金規模較大的前五家券商合計佔比達7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