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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會計師所收警示函 執業伊泰煤炭年報項目5宗違規

由 公松臣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6日訊 近日,證監會網站披露內蒙古監管局《關於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弓新平、趙熙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公告顯示,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執行的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0年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及弓新平、趙熙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識別出應識別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公司存在多次向公司監事劉向華(兼任集團公司董事會辦公室主任)提供借款的情況,2020年累計借款330萬元。大華會計師事務所未識別出上述關聯方及關聯交易並在審計報告中披露。

  二、對減值資產審計複核程序不到位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將新疆能源煤化工項目停建存在長期資產減值風險評估為重大錯報風險,但未對減值資產進行實地盤點及檢查,而是採用了評估師盤點工作底稿並委託評估師代為盤點。除此之外在審計底稿中僅有圖片作為遠程盤點記錄,圖片亦無審計機構盤點人員及時間等記錄,未見視頻盤點記錄,未能對減值資產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並充分複核評價專家工作的恰當性。

  三、個別結論審計證據不充分

  利用專家工作底稿中認為“設備不存在處置費用的問題”,此結論無相關審計證據支持,同時未見評價其他資產處置費用的相關結論,未能合理評價減值資產的處置費用。

  四、對部分可能減值的其他應收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審計底稿中公司長期掛賬的其他應收款對個別款項只依據了公司提供的無減值的情況説明,部分長期掛賬款存在明顯減值跡象,大華會計師事務所沒有對這些款項是否減值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未保持合理的職業謹慎。

  五、部分審計工作底稿記錄存在錯漏

  一是審計工作底稿中公司提供的企業聲明書沒有落款的時間;二是收入審計工作底稿中,主營業務收入確認時點表述有誤,與實際收入確認原則不符;三是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底稿中個別數據與審定結果不符、抵銷毛利異常時未見相關解釋説明;四是收入完整性檢查未見選樣標準;五是個別收入截止測試檢查表內容不完善,缺少發貨單或出庫單號信息。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下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決定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及弓新平、趙熙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並計入誠信檔案。

  相關法律法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 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鑑證程序,科學選用鑑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鑑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鑑證結論。

  第六十五條 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弓新平、趙熙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弓新平、趙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行的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0年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你們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識別出應識別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公司存在多次向公司監事劉向華(兼任集團公司董事會辦公室主任)提供借款的情況,2020年累計借款330萬元。你們未識別出上述關聯方及關聯交易並在審計報告中披露,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二、對減值資產審計複核程序不到位

  你們將新疆能源煤化工項目停建存在長期資產減值風險評估為重大錯報風險,但未對減值資產進行實地盤點及檢查,而是採用了評估師盤點工作底稿並委託評估師代為盤點。除此之外在審計底稿中僅有圖片作為遠程盤點記錄,圖片亦無審計機構盤點人員及時間等記錄,未見視頻盤點記錄,未能對減值資產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並充分複核評價專家工作的恰當性。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21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第十三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一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條的規定。

  三、個別結論審計證據不充分

  利用專家工作底稿中認為“設備不存在處置費用的問題”,此結論無相關審計證據支持,同時未見評價其他資產處置費用的相關結論,未能合理評價減值資產的處置費用。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21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第十三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條的規定。

  四、對部分可能減值的其他應收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審計底稿中公司長期掛賬的其他應收款對個別款項只依據了公司提供的無減值的情況説明,部分長期掛賬款存在明顯減值跡象,你們沒有對這些款項是否減值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未保持合理的職業謹慎。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五、部分審計工作底稿記錄存在錯漏

  一是審計工作底稿中公司提供的企業聲明書沒有落款的時間;二是收入審計工作底稿中,主營業務收入確認時點表述有誤,與實際收入確認原則不符;三是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底稿中個別數據與審定結果不符、抵銷毛利異常時未見相關解釋説明;四是收入完整性檢查未見選樣標準;五是個別收入截止測試檢查表內容不完善,缺少發貨單或出庫單號信息。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41 號——書面聲明》第十三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下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並計入誠信檔案。現要求你們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及時採取措施加強質量管理,確保審計執業質量,並於2022年1月10日前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內蒙古證監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