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9月23日電 (記者羅知之)據銀保監會官網消息,為加強商業銀行風險監管,完善商業銀行同質同類比較和差異化監管,合理分配監管資源,促進商業銀行可持續健康發展,銀保監會近日發佈了《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對於已經出現信用危機、嚴重影響銀行消費者和其他客户合法權益及金融秩序穩定的銀行,應穩妥制定實施風險處置方案,根據具體情況,按程序依法安排重組、實行接管或實施市場退出。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監管評級是銀行業非現場監管的重要內容,在整個監管流程中處於核心環節和基礎性地位。現行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規則實施於2014年,自實施以來,在加強商業銀行綜合風險評估、完善差異化監管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商業銀行業務模式、風險特徵、外部環境及監管重點發生顯著變化,現行監管評級規則已不能完全適應監管工作需要,在評級流程、管理機制、內容方法和結果運用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亟待進行更新和完善。因此,出台更為完備的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規則,充分反映當前銀行風險特徵和監管重點,增強監管評級工作的規範性和準確性,強化監管評級結果運用,引導商業銀行進一步加強風險管理,既有必要性又有緊迫性。”該負責人説。
上述負責人介紹,《辦法》堅持風險為本、與時俱進、問題導向的原則,主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了改進和完善:一是建立統一協調的監管評級工作機制,增強規範性和客觀性。完善銀行監管評級程序,進行統一管理,明確操作要求,增強監管評級工作的嚴肅性、規範性。利用監管評級信息系統開展評級工作,加強評級流程跟蹤和管理,提升監管評級效率和準確性。
二是完善評級內容和方法,提高靈活度和適應性。堅持“風險為本”原則,優化監管評級要素體系,在傳統“CAMELS+”評級體系基礎上,突出公司治理、數據治理等要素的重要性,並專設機構差異化要素,充分反映監管重點和不同類型銀行機構風險特徵。建立評級結果級別限制和動態調整機制,確保對銀行風險具有重要影響的突發事件和不利因素得到及時、合理反映。
三是加強結果運用,切實提升監管效能。強調監管評級結果是綜合衡量銀行經營狀況、風險程度和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據,監管機構應當根據銀行評級情況,科學制定監管規劃,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明確監管機構可以根據監管評級結果,依法採取相應監管措施和行動,注重“早期介入”,努力實現風險早發現、早介入、早處置,防止風險苗頭和隱患演變為嚴重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規定的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要素包括資本充足(15%)、資產質量(15%)、公司治理與管理質量(20%)、盈利狀況(5%)、流動性風險(15%)、市場風險(10%)、數據治理(5%)、信息科技風險(10%)、機構差異化要素(5%)共九項要素。傳統的“CAMELS+”銀行評級體系一般包括7項要素,分別為資本充足(C)、資產質量(A)、管理質量(M)、盈利狀況(E)、流動性風險(L)、市場風險(S)和信息科技風險(I)。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在接受人民網記者採訪時表示, 從評級要素內容看,評級要素包括資本充足等9項要素,主要變化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將原“管理質量”要素修改為“公司治理與管理質量”,佔比為20%,為9項要素中佔比最高,這充分體現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高度重視。公司治理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對商業銀行而言,公司治理機制更具有重要作用。商業銀行只有健全公司治理,才能形成穩健經營、防範風險的內生機制。
第二,新增“數據治理”要素。在數字經濟時代,數據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這表明,下一步監管部門將加大數據治理監管力度,提高商業銀行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並以此作為評判銀行風險管理狀況的基礎。
第三,新增“機構差異化”要素。我國商業銀行數量多,發展不均衡,發展方向、業務模式、客户定位等差異化顯著。此前在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等辦法中,已經初步體現差異化監管的原則。此次新增“機構差異化”要素,有助於進一步實施差異化監管。
“此外,《辦法》對評級結果級別還可以採取限制規定和動態調整機制。其中,限制規定有點類似‘一票否決’,對核心監管指標不滿足最低監管要求或發生重大負面影響的,可以限定評級結果的級別;動態調整機制是指年度評級之間,對於風險或管理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銀行評級結果進行調整。總體而言,限制規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有助於增強評級的時效性和敏感度。”董希淼説。
監管評級結果將如何使用?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明確,監管機構可以根據監管評級結果,依法採取相關監管措施和行動。在監管措施設置方面,《辦法》根據銀行評級級別的高低,按照監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則,要求監管機構採取相應強度的監管措施和行動。既要關注評級較好銀行可能存在的弱點和風險苗頭,加大監管跟蹤和風險提示;也要對評級較差銀行及時採取風險糾正措施,注重“早期介入”,避免風險惡化、蔓延,防止風險隱患演變為嚴重問題;而對於已經出現信用危機、嚴重影響銀行消費者和其他客户合法權益及金融秩序穩定的銀行,則應穩妥制定實施風險處置方案,根據具體情況,按程序依法安排重組、實行接管或實施市場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