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監管範圍有望擴大 炒房炒黃金被“圈定”

  中國人民銀行近日發佈通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明確,特定非金融機構在從事特定業務時,應當參照金融機構的相關要求履行反洗錢義務,增加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要求;將特定非金融機構等納入調查範圍等。

  此前,我國的反洗錢調查主要集中在金融機構領域,而此次《徵求意見稿》將調查範圍擴大至包括開發商、中介等在內的非金融機構領域,反洗錢監管再次升級。

  零壹研究院院長於百程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此次反洗錢法的修訂和完善,意味着從法律層面加強反洗錢監管力度。未來,相關金融和非金融機構都會加大在反洗錢方面的投入和風險監測力度。”

  小貸公司、消費金融機構等被納入反洗錢調查範圍

  《徵求意見稿》明確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包括從事金融業務的開發性金融機構、銀行、保險公司以及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以及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等。

  根據《徵求意見稿》,特定非金融機構包括,提供房屋銷售、經紀服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房地產中介機構;接受委託為客户代管資產或者賬户、為企業籌措資金以及代理買賣經營性實體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貴金屬現貨交易的貴金屬交易場所、貴金屬交易商,其他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洗錢風險狀況確定的需要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機構。

  今年以來,反洗錢政策監管不斷升級。早在4月份,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完善了反洗錢義務主體範圍,將非銀行支付機構納入適用範圍。而此次《徵求意見稿》將調查範圍擴大至包括房地產中介機構等在內的非金融機構領域。

  於百程表示,“此次修訂主要有三個重點,第一是擴大和明確了反洗錢法所覆蓋的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類型,並將反洗錢調查主體擴展至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一級派出機構;第二是擴充了深度和動態性,要求金融機構基於洗錢風險狀況建立風險管理措施,基於風險開展客户盡職調查並採取相應措施;第三是增強了反洗錢行政處罰懲戒性。”

  金融機構將加大反洗錢投入

  根據央行公佈的數據顯示,2020年對614家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反洗錢義務機構開展了專項和綜合執法檢查,依法完成對537家義務機構的行政處罰,處罰金額5.26億元,處罰違規個人1000人,處罰金額2468萬元。

  可以預見,未來金融機構在反洗錢方面必然要加大投入。博通諮詢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近幾年,銀行機構及第三方支付機構多因客户身份識別等原因受到處罰。客户身份識別沒做好,就意味着不知道到底是在為誰服務,機構必須要清楚資金的來龍去脈,《徵求意見稿》要求金融機構基於洗錢風險狀況建立風險管理措施,對金融機構的風控提出了更高要求。”

  對於《徵求意見稿》帶來的影響,中國(上海)自貿區研究院金融研究室主任劉斌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第一,明確反洗錢不僅包括預防洗錢犯罪,還包括遏制洗錢相關違法活動,對相關機構提出更高要求;第二,完善反洗錢義務主體範圍和相關要求,同時要求根據特定行業洗錢風險狀況採取相應反洗錢措施;第三,完善反洗錢調查相關規定。擴大調查主體和範圍,將反洗錢調查負責主體拓展至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一級派出機構。”

  劉斌建議,金融機構在積極踐行反洗錢義務的同時,也需利用新技術提高自身風險防範能力。風控是金融機構反洗錢的“地基”,金融機構只有不斷堅實自身風控體系,加大投入力度,才能更好的履行反洗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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