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4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了海南監管局《關於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惠增強、孫彤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13號》。
海南監管局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執行的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大洲,000571.SZ)2020年年報審計項目(大華審字〔2021〕0011261號)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存在以下問題:
一、考慮組成部分註冊會計師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行的工作方面
ST大洲在烏拉圭有兩家子公司,分別為RondatelS.A.22(以下簡稱22廠)和LirtixS.A.177(以下簡稱177廠),其中22廠的資產具有財務重大性,為ST大洲的重要組成部分。22廠和177廠的年審會計師事務所BDO AUDITORES Y CONSULTORES S.R.L(烏拉圭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BDO)認為,22廠和177廠的固定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出現了減值跡象,但BDO無法就管理層所評估的上述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BDO對22廠和177廠的2020年度財務報表發表了保留意見。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在與BDO會計師溝通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未就該事項執行其它審計程序,也未在審計底稿中分析説明不採納BDO審計意見的理由,在審計總結中還將BDO的“保留意見”寫成“無保留意見”。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在考慮組成部分註冊會計師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行的工作時,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作為形成集團審計意見的基礎。
二、持續經營的重大不確定性方面
ST大洲2020年年報仍存在2018年、2019年審計報告中關於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情形。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在總體審計策略的風險評估程序中未將新大洲持續經營問題列入“較高重大錯報風險領域”,未在瞭解ST大洲及其環境的過程中,充分識別是否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風險。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僅獲取持續經營調查表及管理層對持續經營的應對計劃,未評價管理層與持續經營能力評估相關的未來應對計劃,這些計劃的結果是否可能改善目前的狀況,以及管理層的計劃對於具體情況是否可行,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支持公司管理層編制財務報表時運用持續經營假設的適當性。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及惠增強、孫彤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海南監管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相關法律法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 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鑑證程序,科學選用鑑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鑑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鑑證結論。
第六十五條 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惠增強、孫彤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1〕13號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惠增強、孫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行的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大洲)2020年年報審計項目(大華審字〔2021〕0011261號)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你們存在以下問題:
一、考慮組成部分註冊會計師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行的工作方面
ST大洲在烏拉圭有兩家子公司,分別為RondatelS.A.22(以下簡稱22廠)和LirtixS.A.177(以下簡稱177廠),其中22廠的資產具有財務重大性,為ST大洲的重要組成部分。22廠和177廠的年審會計師事務所BDO AUDITORES Y CONSULTORES S.R.L(烏拉圭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BDO)認為,22廠和177廠的固定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出現了減值跡象,但BDO無法就管理層所評估的上述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BDO對22廠和177廠的2020年度財務報表發表了保留意見。你們在與BDO會計師溝通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未就該事項執行其它審計程序,也未在審計底稿中分析説明不採納BDO審計意見的理由,在審計總結中還將BDO的“保留意見”寫成“無保留意見”。你們在考慮組成部分註冊會計師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行的工作時,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作為形成集團審計意見的基礎。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第五十七條的規定。
二、持續經營的重大不確定性方面
ST大洲2020年年報仍存在2018年、2019年審計報告中關於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情形。你們在總體審計策略的風險評估程序中未將新大洲持續經營問題列入“較高重大錯報風險領域”,未在瞭解ST大洲及其環境的過程中,充分識別是否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風險。你們在審計過程中僅獲取持續經營調查表及管理層對持續經營的應對計劃,未評價管理層與持續經營能力評估相關的未來應對計劃,這些計劃的結果是否可能改善目前的狀況,以及管理層的計劃對於具體情況是否可行,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支持公司管理層編制財務報表時運用持續經營假設的適當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們應關注執業風險,及時採取措施加強質量管理,確保審計執業質量,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海南證監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