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加強對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監管

  最新數據顯示,在啓動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備案工作後,截至2020年12月14日,證監會已公示兩批92家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

  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表示,備案不是審批,不作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選取信息技術服務或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為行業提供服務的前置條件。接近監管部門人士指出,備案工作的目的是補齊監管短板。證監會將在備案工作基礎上,加強對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監管,建立有效的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監管規則。

  明確備案範圍

  為落實新證券法,方便從事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業務的證券基金服務機構做好備案工作,證監會等部門於2020年7月24日發佈《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與之相配套,證監會於2020年10月23日發佈《〈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第九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6號》和《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科技監管類第1號》,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備案工作正式啓動。

  《適用意見》明確了從事證券信息技術服務的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的備案範圍,暫未將僅從事期貨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納入備案範圍。根據《關於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相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租用第三方網絡平台的網絡空間經營場所,部署相關網絡頁面及功能模塊,向投資人提供基金銷售業務服務的,應當向投資人明確揭示基金銷售服務主體。第三方機構作為從事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基金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向證監會備案。

  按照《備案規定》相關規定,證券服務機構首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備案,即先展業後備案,屬於事後備案。證監會科技監管局具體負責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備案工作。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備案材料完備的,證監會科技監管局自收齊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並通過證監會官網“科技監管局”的“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備案”欄目、證監會政務服務平台的“備案信息公示”欄目向社會公示。備案公示不代表證監會對其執業能力的認可和背書。

  備案不是審批

  業內人士指出,備案不是審批,不作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選取信息技術服務或者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為行業提供服務的前置條件。

  “根據《備案規定》,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應當在提供服務後進行事後備案,即先展業後備案。證監會要求機構報送材料,對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備案材料的完備性進行核查。因此,備案並不是審批。”中信證券總工程師、首席信息官宋羣力指出。

  中國銀河證券信息技術部總經理唐沛來表示,備案材料完備的,證監會通過公示方式辦結備案,備案不代表證監會對其執業能力的認可和背書,這並未涉及審批環節。

  此外,上述接近監管部門人士指出,備案工作的目的是補齊監管短板,將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納入監管範圍。證監會正在抓緊完善持續性日常監管措施,具體包括:研究制定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監管規則;完善監管數據報送機制,構建風險監測預警體系,提高風險應對和處置能力;按照既定的檢查頻次和抽查比率,組織對部分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開展現場檢查,發現違法違規的,依法採取行政處罰和監管措施。

  促進規範發展

  市場人士指出,對信息技術服務機構實施備案管理,要求相關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按照相關業務規則提供服務,有利於促進行業信息技術應用規範發展。

  唐沛來表示,備案管理有利於摸清行業信息技術服務底數,掌握相關信息技術服務機構基本情況和業務開展情況。

  宋羣力分析,此前證券公司供應商多是資本金實力充足的大型公司,但隨着金融科技應用增多,出現與新形態公司合作的新趨勢。人工智能、區塊鏈、雲安全等公司多為起步階段創業公司,設立備案制度也是機構現實需求,機構可以查看更多供應商備案信息。

  上述接近監管部門人士説,監管部門將在備案工作基礎上,加強對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管,建立有效的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監管規則,開展風險監測,及時開展風險處置,做好系統性風險防範工作,結合風險特點組織對部分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開展現場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採取懲戒措施。

  (文章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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