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新能源IPO過會:11次向關聯方轉讓資產 行政處罰達70次

中華網財經訊,12月17日,證監會披露第十八屆發審委2020年第178次會議審核結果。結果顯示,中國三峽新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峽新能源”)首發獲通過。三峽新能源擬在上交所主板公開發行新股不超過85.71億股,即不超過公司發行後總股本的30%。擬募集資金250.00億元,保薦機構為中信證券。

三峽新能源IPO過會:11次向關聯方轉讓資產 行政處罰達70次

資料顯示,三峽新能源主營業務為風能、太陽能的開發、投資和運營,公司的主要產品是電力。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為三峽集團,三峽集團直接持有公司140億股份,佔公司股份總數的70.00%,三峽集團控股的三峽資本持有公司9.98億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4.99%;因此,三峽集團直接和間接持有公司74.99%的股份。

三峽新能源擬在上交所主板公開發行新股不超過85.71億股,即不超過公司發行後總股本的30%。擬募集資金250.00億元,保薦機構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聯席主承銷商為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所募集資金其中38.00億元用於三峽新能源陽西沙扒300MW海上風電場項目,48.50億元用於昌邑市海洋牧場與三峽300MW海上風電融合試驗示範項目,68.50億元用於三峽新能源陽西沙扒二期400MW海上風電場項目,15.00億元用於漳浦六鰲海上風電場D區項目,11.00億元用於長樂外海海上風電場A區項目,9.00億元用於三峽新能源江蘇如東H6(400MW)海上風電場項目,10.00億元用於三峽新能源江蘇如東H10(400MW)海上風電場項目,50.00億元用於補充流動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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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規模較大,光伏發電應收賬款超營業收入

2017年至2020年1-3月,三峽新能源營業收入分別為、67.81億元、73.83億元、89.57億元、26.65億元;淨利潤分別為25.59億元、28.28億元、30.51億元、10.62億元,歸母淨利潤分別為24.30億元、27.09億元、28.40億元、9.8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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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3月末,公司應收賬款賬面價值分別為501,410.19萬元、718,816.00萬元、981,833.35萬元和1,110,766.83萬元,佔流動資產比例分別為49.90%、50.28%、58.32%和58.60%,應收賬款規模較大。

數據可見,三峽新能源2018年應收賬款比肩同期營收。2018年,公司應收賬款為71.88億元,同期營業收入為73.83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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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業務來看,報告期內,光伏發電業務的應收賬款餘額呈逐年增長趨勢,且超過或接近該業務的營業收入。主要原因為①公司光伏發電裝機規模增長迅速,光伏發電期末併網裝機容量從2017年末的252.40萬千瓦增長至2020年3月末的421.14萬千瓦,導致發電收入和應收賬款增大。②應收賬款中可再生能源補貼款佔應收賬款餘額比例較大,可再生能源補貼發放週期長導致結算週期較長,從而導致光伏發電的應收賬款餘額逐年增長。

三峽新能源表示,目前我國風能發電、太陽能發電企業的上網電價包括兩部分,即燃煤脱硫標杆電價和可再生能源補貼。發電項目實現併網發電後,燃煤脱硫標杆電價部分,由電網公司直接支付,通常跨月結收電費,即本月對上月發電收入進行結算,賬齡一般在1個月之內。近年來,一方面公司裝機規模快速增加,發電收入逐年提高;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補貼發放週期較長,已經納入補貼目錄或補貼清單的發電項目,通常1-3年方能收回補貼,未納入補貼目錄或補貼清單的項目補貼回款週期則可能更長,以上因素客觀上導致公司應收賬款規模逐年增大。若可再生能源補貼款的發放情況持續無法得到改善,將導致公司應收賬款不能及時回收,進而影響公司的現金流,對公司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

11次向關聯方轉讓資產

招股書顯示,三峽新能源接受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三峽集團提供的關聯擔保事項共4項,其中,擔保金額最高為20.00億元,最低為12.00億元。

2016年至2019年1-9月,三峽新能源向三峽集團支付擔保費金額分別為313.31萬元、425.79萬元、381.45萬元、228.54萬元。

招股書顯示,公司2017年、2019年多次向關聯方轉讓資產。2017年4月,向三峽集團轉讓中鐵福船20%股權;2017年4月,向三峽集團轉讓海峽發電65%股權;2017年9月,向三峽資本轉讓金海股份25.09%股權;2017年9月,向三峽資本轉讓西安風電27.74%股權;2019年9月,向三峽資管轉讓金海股份15.00%股權;2019年9月,向三峽資管轉讓西安風電20.00%股權;2019年9月,向三峽資管轉讓三峽保險經紀10%股權;2019年9月,向三峽資管轉讓能事達16.16%股權。2020年2月又添三筆向關聯方轉讓資產。

三峽新能源IPO過會:11次向關聯方轉讓資產 行政處罰達70次

除轉讓資產事項外,三峽新能源曾三次向關聯方收購資產。2019年9月,向三峽基地收購產業園公司15%股權;2019年9月,向三峽集團收購福建能投100%股權;2019年9月,向重慶小南海收購武隆大梁子20%股權。

2017年至2019年9月末,三峽新能源向三峽集團拆入資金餘額分別為4.00億元、2.75億元、1.50億元,起始日為2017年5月26日,到期日為2022年5月26日。

2016年至2019年1-9月,三峽新能源向三峽集團支付借款利息分別為978.33萬元、1045.00萬元、1775.23萬元、2.03億元,其中,2019年1-9月支付的借款利息為公司應支付給三峽集團的增資擴股過渡期損益等資金計息產生。

2017年8月18日,依據三峽集團《關於中國三峽新能源有限公司上交2016年度國有資本收益的通知》(三峽財函〔2017〕248號),公司向股東三峽集團上交2016年度利潤分紅2.09億元。

2018年10月19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審議通過《關於公司2017年度財務決算以及利潤分配的議案》,公司2017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為:以2017年度實現歸屬母公司淨利潤25.34億元為基數,提取盈餘公積9790.94萬元,餘下剩餘税後利潤24.36億元轉入未分配利潤,並全部由原股東方三峽集團享有,未實際進行分配。

2019年5月17日,公司2018年度股東會審議通過《關於中國三峽新能源有限公司2018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的議案》,公司2018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為:以公司2018年度實現歸屬母公司淨利潤27.86億元為基數,提取盈餘公積6320.87萬元,其餘27.23億元全部轉入未分配利潤。為實現公司持續快速發展,2018年不進行利潤分配。

2019年6月25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審議通過《關於將公司增資擴股過渡期損益分配給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的議案》和《關於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放棄獨享資本公積金並由公司向其分配利潤的議案》,議案內容為:將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23日期間的增資擴股過渡期損益合計32.25億元以現金股利方式分配給三峽集團。公司以現金形式向三峽集團分配利潤3914.40萬元,三峽集團原單獨享有的3914.40萬元資本公積金由公司全體股東共享。

報告期內行政處罰共計70項

截至本招股説明書籤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報告期初至今受到的處罰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共計70項,處罰事由包括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未經批准非法佔地、非法佔用使用草原、擅自佔用村委會集體土地、違規從事電力業務等。

據三峽新能源招股書披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行政處罰中處罰機構基本為市縣一級的監管機構,如2017年4月13日,曲陽縣國土資源局對三峽新能源曲陽發電有限公司罰款8.32萬元,處罰事由為在未辦理有關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佔用齊村峪裏村土地建綜合辦公樓,佔地面積8.52畝,其中建築面積864.9平方米,已建成投入使用。所佔地類為:其中建設用地0.03畝、坑塘水面6.00畝符合《曲陽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0年-2020年),耕地2.50畝,不符合《曲陽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0年-2020年)。

如2018年6月8日,淶源縣林業局對三峽新能源淶源發電有限公司罰款9.31萬元,處罰事由為在淶源縣北石佛鄉石道溝村路山坡建光伏綜合樓和35KV開關站佔用未成林林地,未辦理徵佔用林地手續,佔地地類為未成林林地,佔用未成林林地3102平方米。

如2018年11月9日,濱州市沾化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山東沾化天融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罰款10.01萬元,處罰事由為在沾化區濱海鎮政府駐地的一期升壓站項目,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已自行建設完畢,涉及違法建設面積3500.25平方米。

招股書顯示,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未決訴訟案件包括,社旗方圓訴公司及國合風電侵權糾紛案以及陽光電源訴上能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光伏專利侵權糾紛案。其中,淮南光伏為三峽新能源子公司。

2019年6月26日,原告社旗方圓以發行人、國合風電為被告向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訴稱:原告依法取得了南陽市社旗縣下窪鄉前轉山一洞溝螢石礦的採礦權,被告建設的河南社旗下窪鄉風電場一期項目致使原告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無法通過環保部門審批,導致原告採礦權不能進行正常延續,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019年12月6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社旗縣方圓螢石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2019年12月16日,社旗方圓提起上訴,要求撤銷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民初85號一審民事判決書,依法予以改判,或發回重審。

淮南光伏被訴專利侵權糾紛案原告為陽光電源,陽光電源訴稱由上能電氣製造、銷售,並由淮南光伏使用於三峽新能源潘集光伏電站項目的逆變器設備涉嫌使用了原告的實用新型專利“一種開放式逆變設備的機櫃結構及所述開放式逆變設備(ZL201521083016.X)”全部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方案。淮南光伏系通過正常市場交易購買上能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銷售的逆變設備且已經支付了合理對價,其對上能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銷售的逆變設備是否侵犯陽光電源的專利權並不知情。因此,根據《專利法》第七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淮南光伏無需承擔專利侵權賠償責任。

發審委會議提出詢問的主要問題

1、報告期應收賬款賬面價值規模較大並逐期增加,主要為可再生能源補貼款。請發行人代表:(1)説明應收賬款餘額逐期上漲的原因,補貼款長期未收回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業特點,計提壞賬準備是否謹慎;(2)説明發行人在電量上網時即確認補貼收入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相關補貼收入確認的依據是否充分、確認時點和金額是否準確,與同行業可比公司是否一致;(3)結合《關於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説明進入目錄、價格及補貼退坡機制等對發電業務銷售價格及持續盈利能力的影響,發行人對財政補貼是否存在重大依賴。請保薦代表人説明核查依據、過程,並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2、發行人主營風能、太陽能業務,並存在部分水電業務。請發行人代表:(1)結合近期電力體制改革、水電上網機制以及發行人參與光伏市場化交易情況,説明發行人與大股東水電業務是否存在競爭關係;(2)結合下屬水電業務資產、盈利等情況及發展前景,説明未剝離水電資產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對相關業務的規劃。請保薦代表人説明核查依據、過程,並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3、發行人部分子公司涉及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請發行人代表説明:(1)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處罰或違法情形;上述處罰的整改情況,相關內控機制是否健全有效;(2)平泉公司、商都天匯、彰武公司(含王家項目、北溝項目)的違法行為導致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或幼樹死亡的情況,是否達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的規定標準;發行人認為上述情形不屬於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不構成嚴重污染環境情形的理由是否充分。請保薦代表人説明核查依據、過程,並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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