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9月10日發佈《關於優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準的通知》,在保持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100%和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50%監管標準不變的基礎上,根據保險業發展實際,優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準。
圖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華社記者李鑫 攝
通知實施差異化資本監管。要求總資產100億元以上、2000億元以下的財產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總資產500億元以上、5000億元以下的人身險公司,最低資本按照95%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總資產100億元以下的財產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總資產500億元以下的人身險公司,最低資本按照90%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
通知優化資本計量標準,引導保險公司迴歸保障本源。將保險公司剩餘期限10年期以上保單未來盈餘計入核心資本的比例,從目前不超過35%提高至不超過40%,鼓勵保險公司發展長期保障型產品。
通知優化風險因子,引導保險公司服務實體經濟和科技創新。對於保險公司投資滬深300指數成分股,風險因子從0.35調整為0.3;投資科創板上市普通股票,風險因子從0.45調整為0.4。對於投資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風險因子從0.6調整為0.5。要求保險公司加強投資收益長期考核,在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中公開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資收益率和綜合投資收益率。
根據通知,保險公司投資的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上市公司股權,風險因子賦值為0.4。保險公司經營的科技保險適用財產險風險因子計量最低資本,按照90%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金融監管總局表示,將指導保險公司認真貫徹落實通知要求,加強償付能力管理,進一步提升服務實體經濟和人民羣眾質效。(記者李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