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7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新疆證監局發佈關於對石河子信遠業豐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信遠業豐”)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查,改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情況:一、未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二、向部分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投資者銷售私募基金。三、個別基金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全面披露相關信息。
上述情況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新疆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石河子信遠業豐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於2012年06月12日在石河子工商行政管理局開發區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陳晉,公司經營範圍包括接受委託管理股權投資項目、參與股權投資、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資的相關服務等。由信業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全資持股。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採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石河子信遠業豐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0]19號
石河子信遠業豐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情況:
一、未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二、向部分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投資者銷售私募基金。
三、個別基金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全面披露相關信息。
上述情況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整改,並向我局提交落實整改工作的書面報告,我局將視情況組織檢查。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新疆證監局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