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金融“限薪令”出台,證券業如何限薪?

皮海洲:金融“限薪令”出台,證券業如何限薪?

皮海洲 | 立方大家談專欄作者

在中金公司交易員家屬“曬工資”事件發生後,一份針對國有金融企業的“限薪令”接踵而至。在近日財政部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14條規定中有兩條明確了關於國有金融企業員工的薪酬問題。

《通知》第三條明確規定,金融企業應當主動優化內部收入分配結構,充分發揮工資薪酬的正向激勵作用,有效落實總部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應低於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中高級管理崗位人員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不高於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的政策要求。 此外,金融企業應當合理控制崗位分配級差,充分調動一線員工、基層員工的積極性,有效平衡好領導班子、中層幹部和基層員工的收入分配關係,對於總部職工平均工資明顯高於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其年度工資總額要進一步加大向一線員工、基層員工傾斜力度。

同時,《通知》第四條規定,對於金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於薪酬總額的35%,根據其所負責業務收益和風險分期考核情況進行績效薪酬延期支付,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當採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於3年,確保績效薪酬支付期限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持續期限相匹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述規定是否真能達到“限薪”的效果?對此,很多人還是持懷疑態度的。畢竟就“薪酬總額的35%”的規定來説,這是一個相當高的比例。如果員工的工資都很高的話,“薪酬總額的35%”所對應的工資總額將會是很高的。如中金公司2021年員工的平均薪酬達到98萬元以上,而中金公司2021年的職工人數13557人,員工薪酬總額133.27億元,“薪酬總額的35%”對應的薪酬總額高達46.64億元,這顯然是一個很驚人的數據,很難真正達到限薪的效果。

至於將績效薪酬的40%以上採取延期支付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不少於3年,這基本上就是將高額薪酬延期3年支付而已,並不影響高額薪酬本身。雖然延期支付為的是防範相應業務的風險,實際上很多業務的風險是沒有進行嚴格考核的。比如,券商保代雖然有因為不盡職而被取消保代資格的,但基本上都沒有影響到保薦收入,因此,對券商保代之前的收入並不構成影響。

其實就《通知》的限薪來説,國有銀行的薪酬實際上已經算不上高了,尤其是一線的員工薪酬,在一個城市來説,大概也就是一箇中等收入水平。在金融業中,真正算得上高收入的應該是證券業,也即券商與基金,這兩個行業的收入讓人眼紅。因為這二者有着很大的政策性紅利。對於這二者來説,重要的不是限薪,而是要做到薪酬合理。即薪酬應與公司的業績相掛鈎。

然而,在公司業績方面,不論是券商還是基金都有較大的政策性紅利。比如,券商收入這一塊,其中很重要的一個來源就是投行業務收入。最近幾年,新股大量發行,投行收入大增,券商賺得盆滿缽滿,員工高收入因此而來。

但這其中有兩點卻是被忽視了的。一是對於超募資金,券商收費基本上都是獅子大開口。比如有一家公司擬募資2.83億元,實際募資18.65億元,最後保薦機構拿走的承銷及保薦費用高達2.48億元,佔募資的比例高達13.30%,不能不説保薦機構下手有點狠!二是追責問題得不到落實,即便是發行人造假上市,投資者的利益也得不到賠償。比如欣泰電氣,退市的損失仍由投資者自己買單。實際上,作為保薦機構來説,顯然是應該賠償投資者損失的。如果賠償投資者損失,券商的收入恐怕也就高不起來了。

又比如,基金的高收入主要來自於基金管理費收取的不合理,基金管理費的收取只與基金規模掛鈎,卻不與基金的業績掛鈎,以至基金公司在收取管理費方面旱澇保收。於是基金公司通過積極發行新基金來擴大基金規模,達到多收取管理費的目的。至於基民是虧是賺,都不影響基金公司對管理費的提取,這顯然是對基民不負責任的做法。實際上,基金管理費應改為按基金的盈利來提取,基金賺得多,管理費也就提得多,這樣基金員工即便是高收入,投資者的心裏也是高興的。然而,當下,一些基金投資虧損了,基金公司的員工還拿着高收入,投資者有怨言也就不可避免了。

因此,對於券商與基金來説,限薪令固然需要得到執行,但更重要的還是讓其收入合理。這就需要規範業務收入的來源,而不能獅子大開口,甚至旱澇保收。尤其是券商的投行業務,不能只收錢不擔責,涉及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的,券商必須要賠償投資者損失。只有責權利相統一,券商的薪酬才是合理的。而當下的投行業務,責權利顯然是不統一的,這犧牲的其實就是投資者的利益。

責編:陶紀燕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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