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投行監管力度升級 券商年內領62張投行罰單 15家被點名

由 伯國平 發佈於 財經

註冊制改革不斷推進促使券商執業專業度隨之逐步提高。在券商內控水平和投行業務執業質量總體有所提升的同時,也暴露出不少問題。其中,項目遴選不審慎、核查把關不嚴格、內部控制不完善、“帶病申報”“一查就撤”等問題較為突出。

據《證券日報》記者統計,今年以來,監管部門已向券商開出62張投行業務違規罰單。同時,15家券商被直接“點名”。

保薦機構應以案為鑑、以案促改

券商投行的一舉一動向來備受市場關注,今年以來,監管部門已向券商開出62張投行業務違規罰單。其中,行政監管類罰單48張,自律監管類罰單14張。除眾多保薦代表人被處罰外,還有15家券商被監管直接“點名”,包括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整改,其中不乏頭部券商身影。

據記者觀察,上述投行業務違規處罰信息中,主要涉及首發上市、再融資、併購重組、債券等多項業務;處罰原因主要包括未勤勉盡責履行相關職責、保薦項目執業質量不高、盡職調查不充分等情況。

例如有責令改正措施指出,個別券商在首次公開發行保薦項目過程中執業質量不高,存在對發行人現金交易等情況關注和披露不充分、不準確,對發行人收入確認依據、補貼可回收性等情況核查不充分等問題。此外,還有上市券商在提交的保薦工作報告等材料中,未及時報告、披露發行人及其董事長涉嫌行賄的行為及該事項對發行人的影響等。

對此,粵開證券研究院首席策略分析師陳夢潔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上述處罰應讓保薦機構以案為鑑、以案促改。具體來看,首先,在項目接手前,需要對擬上市公司行業定位、發行條件、規範性等方面嚴格把關,對相關信息進行全面、細緻、嚴格核查,守好擬上市公司進入資本市場的‘第一道門’;其次,在項目過程中,保薦機構應壓實法律責任,落實全流程監控,持續鞏固三道防線,優化內控流程,加強專業化分工,全面把握項目風險,進一步細化、完善盡職調查標準,細化各階段審核流程工作要求,並根據註冊制要求提高持續督導標準;最後,在項目完成後,須按規定履行定期回訪、現場檢查,對上市公司存在的異常情況保持必要的職業審慎並充分核查,持續完整履行保薦責任。”

近日,證監會還擬修訂保薦業務兩項細則,將保薦業務工作底稿、資本市場“看門人”職責均提到更重要位置。在處罰信息中,不少券商就因存在工作底稿中證實募集資金用途的相關資料收集不完整的情況。同時,還存在盡職調查不充分、未在對各種盡職調查材料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獨立判斷的情況被處罰。

“金融反腐”重拳出擊

今年以來,“金融反腐”頻頻重拳出擊。就在10月28日中國證監會黨委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證監會紀檢監察組召開的全系統警示教育大會上,證監會黨委書記、主席易會滿指出,資本市場“圍獵”和“反圍獵”鬥爭仍然激烈,證監會系統反腐敗任務仍然繁重。一是緊盯關鍵少數,確保主體責任壓實壓細;二是緊盯重點領域,加快完善全流程立體化監督體系;三是緊盯“特定羣體”,提升監督的精準性有效性;四是緊盯作風建設,推動防腐拒腐關口前移。

而站在證券行業“金字塔尖”的投行近期也風波不斷,11月下旬以來,已有兩位70後券商投行老總因涉嫌嚴重違法,目前正在接受調查。其中一位甚至是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十四屆、十五屆、十六屆主板發審委委員、上海監管局原調研員。

事實上,今年以來已有73名保薦代表人因違反監管規定、自律規則等原因受到處罰。例如,在某公司可轉債項目中,保薦代表人及保薦機構均被給予紀律處分,其違規行為包括:出具的承諾函不真實、不準確,與發行人實際情況嚴重不符;未按要求報送會後事項文件;未對跨年後是否仍滿足發行條件進行審慎核查並發表意見。因此該保薦機構被深交所給予通報批評處分,保薦代表人也被給予6個月不接受其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處分。

可見近年來監管部門對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決心,陳夢潔表示,“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不僅是審核重點、方式和分工的優化,還需要建立配套的發行人質量、發行價格與節奏市場化約束機制。因此保薦機構的履職盡責能力成為註冊制改革配套機制有效運行的重要基礎。”

申萬宏源首席市場專家桂浩明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註冊制下,作為資本市場‘看門人’,由於權力下放,投行責任及壓力也同步加大。目前,還有不少投行對註冊制缺乏足夠認識,並沒有按照註冊制的標準來執行。雖然當前情況已有所改善,但還存在不少問題。”

“當下,監管部門在不斷加強監管力度的同時,也需要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做出更大努力。一方面,券商要提高責任感,堅持依法、合規、規範;另一方面,券商也需要提高業務水準,準確地對企業做出客觀判斷,揭示企業真實投資價值,為企業找到合理價格定位。”桂浩明向記者補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