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算視覺·保險小課堂」第10期
導讀:整個保險圈最近都在熱議的這個文件,我花了40分鐘幫大家解讀。
大家好,我是Alex。
2021年1月6日,銀保監會下發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1號補充文件”的徵求意見稿——《關於進一步規範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行業內人士都將這份文件簡稱為《互聯網人身險新規》。
雖然這個文件僅僅是一個徵求意見稿,但已經在行業內引發了熱烈的討論。
透過這個文件,我們不僅能夠看到監管部門對於整個互聯網人身險業務的監管思路,同時也判斷未來幾年(最快明年初)整個互聯網保險業的結構、大中小型保險公司的競爭格局、互聯網保險平台的生存條件都將出現翻天覆地的變化。
因此,這是2021年初一個非常重磅的文件,值得大家好好了解。
今天的「精算視覺·保險小課堂」,我會花40分鐘的時間,為大家深入解讀一下這份《互聯網人身險新規(徵求意見稿)》中的內容。
2020年12月14日,中國銀保監會正式發佈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施行日期是2021年2月1日。
這個文件,我們在上一期的 「精算視覺·保險小課堂#9」 中已經進行過解讀,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回去看一下。
在這個監管文件當中,監管部門已經明確,後續會有相應的配套文件出台。
2021年1月6日,銀保監會向各保險機構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對互聯網人身險業務的實操部分進行了諸多補充,因此我們可以把這個文件看做是《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的“1號補充文件”。
這個文件都涉及了哪些值得我們關注的內容呢?我們來詳細瞭解一下。
重點關注1:經營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的公司應當具備的資質
新規的徵求意見稿對於經營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具備的資質提出了下面幾條要求:
1. 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12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於75%;
2. 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
3. 人身保險公司連續四個季度責任準備金覆蓋率高於100%,財產險公司連續四個季度的責任準備金回溯未出現不利進展;
4. 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C級(合格)及以上;
5. 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整體來看,這幾條規則還相對容易滿足。
從償付能力的監管來看,除了幾家風險評級為C類和D類的公司(渤海人壽、百年人壽、前海人壽、君康人壽、中法人壽),其他大部分公司是可以維持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水平的。
第3條內容,按照《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強化人身保險精算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2020年7月1日起,保險公司報送人身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或備案的,最近季度末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不得低於100%,管理規則一致。
第4條要求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C級(合格)及以上,也相對容易。
2019年11月29日,銀保監會下發《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試行),從黨的領導、股東治理、董事會治理、監事會和高管層治理、風險內控、關聯交易治理、市場約束、其他利益相關者治理8個方面對銀行保險業機構的公司治理進行監管評估。監管評估總分100分,分為ABCDE五個級別。
想要達成C級及以上,只需要監管評估總分在70分以上就可以了。
重點關注2:互聯網人身保險專屬產品的範圍
互聯網人身保險專屬產品範圍限於意外險、健康險(除護理險)、定期壽險、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壽保險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險。
也就是説,在各大金融平台上直接銷售的萬能險(很多以萬能賬户的形式存在)未來將無法通過網絡進行直接銷售。
重點關注3: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的設計要求
新規的徵求意見稿對於保險公司設計互聯網人身險產品提出瞭如下要求:
1. 產品名稱包含“互聯網專屬”字樣,通過互聯網渠道銷售和經營。
2. 產品設計應體現互聯網渠道直接經營的特徵。一年期及以下專屬產品預定費用率不得高於35%;一年期以上專屬產品不得設置直接佣金和間接佣金,首年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60%,平均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25%。
3. 產品可提供靈活便捷的繳費方式。一年期及以下專屬產品每期繳費金額應為一致,一年期以上專屬產品應符合中國銀保監會相關規定。
4. 產品設計應做到保險期間與實際存續期間一致,不得變相改變實際存續期間。
5. 要按照未滿期保費的計算方法計算一年期及以下專屬產品的最低現金價值,退保時要根據保單剩餘保障期按比例退還保費。
第2條對於網銷百萬醫療險、重疾險的渠道銷售費用限制較大,首年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60%的要求也將重創一些“網紅產品”。
可以看出,監管的本意是希望互聯網保險營銷可以“迴歸本源”,即壓縮銷售成本、提高銷售效率(像很多互聯網平台宣傳的那樣),而不是動用更高的銷售費用去搶佔市場,擾亂市場秩序。
第3條要求“一年期及以下專屬產品每期繳費金額應為一致”,是為了杜絕很多網銷百萬醫療險打着“首月0元”的旗號進行噱頭營銷。
第4條要求“不得變相改變實際存續期間”是為了規避儲蓄型保險“長險短做”的行為(即對於一款終身產品設置較高的早期現金價值來鼓勵客户早期退保)。
重點關注4: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的定價要求
在新規的徵求意見稿中,監管部門要求保險公司備案新的互聯網人身險產品,要在精算報告中列明產品定價基礎,而且要依據官方發佈的行業發生率表列明平均折算比率。
這項要求,實際上是在防止一些保險公司被前端互聯網銷售平台用定價“綁架”的行為。
過去幾年,我們看到很多“網紅”重疾險,在產品定價的時候,費率根本不是由保險公司的精算師算出來的,而是按照互聯網銷售平台的“要求”定下來的。
未來,這種缺乏定價依據的產品開發行為將會在監管層面被限制。
另外,監管部門對於互聯網人身險產品的中介費用率上限也有披露的要求,並且會對公司的實際銷售費用投放進行回溯管理。
重點關注5:對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的回溯管理
為了防止互聯網人身險產品在定價過程中存在較大的“定價假設偏差”,新規的徵求意見稿對於互聯網人身險產品增加了一個新的管理要求——定價回溯管理。
我們都知道,人身險產品在定價的時候,精算師要設定若干假設,包括賠付率、發生率、費用率、退保率、投資收益率等。
按照保險產品的精算定價原理,如果產品在經營過程中的實際發生狀況與之前的定價假設存在較大偏差,就説明產品最初的定價是有問題的。
如今,為了變相提高產品的競爭力,很多公司在設計產品的時候,會通過“人為設置精算假設”來降低產品的定價(比方説定價時使用較低的預定附加費用率,但是在實際投放費用時按照另外的標準執行,即公司要承擔較大的“費差損”)。
未來,保險公司要定期對於互聯網人身險的定價進行“回溯管理”,即計算實際經營情況與最初定價假設的偏差,如果偏差率超過±50%,則需要向監管部門主動報告,嚴重的可能會被處罰。
新規同時要求,保險公司的總精算師需要對互聯網人身險業務的定價回溯承擔直接責任。
如果發現定價存在嚴重偏差,對產品進行簽字的總精算師可能是第一個受罰的……(終身擔責制還不夠,總精算師好難
)
重點關注6:對互聯網“儲蓄險”產品的開發要求
這一條應該算是整個新規徵求意見稿當中爭議最大的一條了,因為監管部門對於可以經營互聯網“儲蓄險”(十年期及以上的普通型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的公司設置了非常苛刻的條件:
1. 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15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於100%;
2.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超過50億元;
3.連續四個季度(或兩年內六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A類以上;
4.上年度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和回溯受到行政處罰;
5.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B級(良好)及以上;
6. 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先不説從償付能力管理上來看,連續四個季度(或兩年內六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A類以上已經是一個非常嚴格的要求,要求該公司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超過50億元,就已經把大部分中小型保險公司排除在外了。
也就是説,監管部門實際上是不希望中小型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儲蓄險業務的(而這其實是一些新成立中小公司規模保費的重要來源)。
這一條在行業內引發的爭議較大,有同業認為不應該用這種規則直接卡死中小公司的互聯網業務發展,尤其是對於一些經營狀況較好、償付能力充足、風險綜合評級也符合要求的中小公司。
如果新規的最終定稿沒有對這一規則進行修改,那麼預計2021年將會有大批量的互聯網儲蓄險業務“集中下架”,整個行業將迎來又一波的“儲蓄險停售潮”。
目前根據非官方統計(感謝魯田天同學
),市場上符合要求的、可銷售互聯網儲蓄險的公司僅有14家。
重點關注7:對保險中介機構銷售互聯網儲蓄險的要求
新規的徵求意見稿對於保險中介機構銷售互聯網儲蓄險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其中第3條表明,如果該保險中介機構在近一年當中有收到過行政處罰或被採取監管措施,那麼就無法銷售互聯網儲蓄險。
這條要求會令諸多保險中介機構的經營更加謹慎,相信會有助於市場的規範發展。
重點關注8:互聯網保險的經營地域限制
在2015版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中,規定了只有意外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可以突破保險公司的經營地域限制(目前正生效)。
在2020年底下發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中,則幾乎全面放開了互聯網人身險業務的經營地域限制(2021年2月1日生效)。
在最近下發的新規徵求意見稿中,監管部門列出了幾類仍需要設立當地分支機構才可以經營的互聯網產品: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如百萬醫療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醫療意外保險(最新被加入健康險類別中的產品)。
重點關注9:互聯網人身保險新規的生效日期
在本版徵求意見稿中,指出了互聯網人身保險新規的生效日期為2022年1月1日。
而回溯管理的開始日期,則是今年的二季度。
雖説是徵求意見稿,但是我們也可以看出,留給各家保險公司的時間已經不是很多了……
你們準備好迎來行業新一輪的“停售潮”了嗎?
或者,大家對於《互聯網人身險新規(徵求意見稿)》有什麼自己的見解和看法嗎?歡迎在留言區討論。
感謝大家的聆聽,我們下期課程再見吧!
▼
精彩文章回顧
▼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快速解讀
理性分析新舊重疾險哪個更值得買?
新舊重疾定義“擇優選擇”有何亮點?
本課程的PDF課件將會發佈於我的知識星球
(已有超過2,200人加入)
點擊“閲讀原文”可查看所有歷史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