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論
日前,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受到廣泛關注。其中,限播劣跡人員參與的節目,明確節目主創人員酬勞機制等相關條文成為關注熱點。
法律是剛性的社會規則。這部將要出台的行業基本法,將有效彌補廣播電視行業長期以來“立法落後於實踐”的不足,為建設廣播電視法律體系提供支持。回望近年來的明星“天價片酬”現象,儘管有關部門和機構曾三令五申,或設置“嚴禁播出機構以明星為唯一議價標準”的紅線,或對電視劇網絡劇製作成本配置比例作出指引,但“天價片酬”依舊屢限屢高。為什麼?因為缺少了法律的“硬約束”,明星的市場“錢”景不改變,影視行業生態不改變,讓瘋狂片酬迴歸理性終歸是難事。只要市場認“天價明星”,有人爭相為其買單,監管難以“有劇就管”,各種潛規則便會大行其道。
然而,法律的剛性約束會從根本上打破治理困局,促使影視領域的市場機制更加健全。以限薪、限播等法律措施來説,這些手段不僅會對行業治理形成法律支撐,而且會改變市場評價機制,祛除行業發展的虛火。立法將促進跨部門協調,更好解決廣播電視領域的複雜問題。
以處置劣跡藝人為例,以往的“封殺令”是對市場機制的一種矯正,帶有強烈的行政色彩。如果“封殺”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模糊了政府與市場、法律與道德的界限,便會削弱“規則之治”的效力。人們會問,“封殺”是否出於必要,判斷標準何在?對此,徵求意見稿作出了清晰的界定和回應,彌補了治理的短板。而為了促進法律有效實施,還需從操作層面設計更細緻的規則。譬如,在什麼情況下,劣跡人員須永遠退出市場;在什麼情況下,可對劣跡人員作品解除限制。
從相關立法規劃來看,廣播電視法是我國廣播電視法律體系中最重要的基石。一部行業基本法的出台,伴隨一系列規則、標準、機制的調整,將開啓一整套系統工程——系統提升廣播電視領域依法行政能力,系統設計廣播電視管理體系,全方位地為滿足人民羣眾精神文化需求提供製度保障。這將深刻改變影視工業生態,提升行業和從業者自我約束能力,影響公眾影視消費的習慣,為明星們照鏡子、正衣冠。
當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剛性,更體現在實施的剛性上。要把限薪、限播中的“限”字落在實處,需要充分整合各方合力。既要強化政府監管,也要發揮行業自律,還要調動公眾參與監督。這將是一個持續提升的過程。 (楊博)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