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5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上海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滬銀保監罰決字〔2022〕46號、47號)顯示,上海東方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劉彥武作為上海東方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對上述行為負責。
上海銀保監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六條,《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二條,責令上海東方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改正,處21萬元罰款;對劉彥武給予警告,並處7萬元罰款。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六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二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有本規定第七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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