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户端10月26日電 題:《周晉竹:<中歐全面投資協定>全面加速意義非凡》
作者 周晉竹(中國貿促會研究院國際貿易研究部副主任、副研究員)
2020年是特殊的,對於中歐雙邊經貿關係來説也是特殊的,因為中國與歐盟在2013年共同制定的《中歐合作2020戰略規劃》,已經到了收官之年。在日前結束的中歐領導人視頻會晤上,中歐領導人再一次重申要在年內完成中歐投資協定談判的目標。
中國第一個綜合的投資協定
中國“走出去”戰略實施以來,中國與眾多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協定,是全球締結雙邊投資協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最多的國家之一,已與104個國家與地區簽訂了雙邊投資協定。在歐盟的27個成員當中,除了愛爾蘭,其餘26個歐盟成員都已經與中國簽訂了雙邊投資協定。BIT的締結將雙方承諾提升至國際法層面,完善法律約束力,有助於為中國企業創立公平、公正的對外投資環境,並且投資便利化、自由化等條款也將有效降低中國對外投資企業的信息蒐集成本、監督成本、談判成本,極大地促進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持久、穩定的發展。
《中歐全面投資協定》自2013年啓動以來,迄今已舉行了32輪談判。在談判之初,也被稱為《中歐BIT》,但是從第24輪談判開始,中歐雙方將投資協定改為“全面投資協定”。過去,我們所簽署的BIT,主要內容集中在爭端解決,雖然中國對外投資企業在發生投資糾紛時,可以向國際仲裁機構申請,卻需要窮盡東道國國內的全部司法救濟,費時費力,並且多限於“對所賠償數額不滿意”的範疇,通常以和解收場。這與中國對外直接投資近期的飛速發展不相適應。而《中歐全面投資協定》,聞名而知義,將是中國締結的第一個全面的、綜合性的投資保護協定,將主要涵蓋投資自由化、投資保護、爭端解決和可持續發展等四方面內容。
市場準入是雙方談判重點
投資自由化決定了中國與歐盟互相敞開的投資市場大門到底有多大。投資自由化最主要的內容就是市場準入,市場準入條款決定了締約方對另一方投資者開放國內市場的程度,比如通過“負面清單”的形式列舉出禁止外資進入的行業,不得限制另一方企業在其境內設立的實體數量,或者限制外資參股比例等。
從歐盟的角度,主要關注中國六個產業部門,分別是運輸設備、採礦和能源開採、化工、食品和飲料製造、金融和保險以及通信和電子設備,歐盟希望在這些領域能夠有更好的市場準入和公平競爭環境。
從中國的角度來看,近年來歐盟受單邊主義、貿易保護主義抬頭等趨勢的影響,2019年出台了《歐盟外資審查條例》,將於今年10月11日開始全面實施,着重關注五大領域的併購,分別是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關鍵輸入品的供應、敏感信息和媒體,這意味着包括能源、交通、水、衞生、通訊、媒體、數據處理或存儲、人工智能、機器人、半導體、網絡安全、航空航天、國防、選舉或金融基礎設施等行業的投資與併購,都大概率觸發安全審查。這對中國企業在歐盟開展業務與擴張都產生了較大挑戰,對中國赴歐投資企業最直接的影響就是增加投資的不確定性,大幅提高了交易的金融成本與時間成本。
國有企業問題也將是投資協定中的難點
除了安全審查越來越嚴格外,近年來,歐盟委員會在審查中國國有企業的併購交易中,往往將同行業的中國國有企業視為“單一經濟體”,誇大中國企業在當地發展的實際業務影響力,進而導致中國企業尋求併購擴張或建立合營企業時被相關監管機構開展具有針對性的反壟斷調查、甚至給予交易否決等,嚴重影響國資背景企業的正常經營擴張。由於歐盟加大了外資審查力度,尤其是針對中國國有企業在歐盟併購審查收緊收嚴,中國國有企業對歐投資額從2017年的208億歐元迅速收縮至2019年的12億歐元,下降幅度高達94.23%。
最重要的意義在於解決雙方投資障礙
《中歐全面投資協定》能夠為雙方企業進入對方市場提供更好的市場準入條件,擴大了雙方企業在對方市場能夠經營的業務範圍。更重要的是,《中歐全面投資協定》能為中國對歐投資企業提供一個更加統一和確定的法律保護框架,協調歐盟各成員國的外國投資政策,無論是投資前的併購階段,還是設立實體後的運營階段,甚至發生投資糾紛後的爭端解決,《協定》都將為中國對歐投資企業提供更好的保護。
《中歐全面投資協定》對國內法的“溢出效應”也將十分明顯。作為國內首個涉及投資自由化和市場準入的投資協定,它能夠推動中國全面落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有利於中國進一步對接國際高標準市場規則體系,擴大外資市場準入,建設一流的營商環境。
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歐盟是世界上第二大的發達經濟體。《中歐全面投資協定》不僅能夠促進雙方間投資流動,也能對其他國家的投資協定實踐產生重要影響。《中歐全面投資協定》談判體現的不僅是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相關經濟利益的考慮,更是能夠為其他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訂立投資協定提供參考,也能協調不同國家在國際投資爭端解決機制改革方面的立場。(中新經緯APP)
周晉竹
【來源:中新經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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