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央行:合理提升金融領域違法違規成本

由 甫全勝 發佈於 財經

中新網9月18日電 據央行網站消息,近日,央行發佈《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5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制定《辦法》主要目的是打擊侵犯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合理提升違法違規成本的迫切需要,解決金融領域違法違規成本過低的問題等。

資料圖:中國人民銀行。中新社發 楊明靜 攝

談及制定《辦法》的目的,該負責人表示,一是堅持金融監管問題導向的客觀需要,把主動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發揮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金融領域“減震器”和“舒壓閥”的基礎性作用。二是保護金融消費者長遠和根本利益的現實需要,提升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專門文件的法律效力位階,進一步規範銀行、支付機構的經營行為。三是完善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的履職需要,更好地履行新“三定”方案賦予的職責。四是打擊侵犯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合理提升違法違規成本的迫切需要,解決金融領域違法違規成本過低的問題。五是更好回應基層呼聲和社會關切的實際需要,對“兩會”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金融消費者、金融機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等提出要加快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進程的期望作出回應。

該負責人還談到《辦法》主要解決的問題:一是細化、落實上位法要求的問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與一般消費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存在差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相關內容在金融領域應當進行更為細緻的規定。

二是人民銀行履職依據的問題。原規範性文件效力層級較低,結合新“三定”方案提升《辦法》的法律效力層級將更有利於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開展。

三是原有規定的適應性問題。原規範性文件實施三年多以來,金融消費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黨中央、國務院對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需要在原有規範性文件基礎上出台部門規章,及時調整監管手段和策略。

四是合理提升違法違規成本的問題。原規範性文件沒有配置相應罰則,對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震懾力有限。《辦法》專章設置了法律責任,解決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違法違規成本較低的問題。

該負責人還指出,《辦法》堅持問題導向,對實踐中反映強烈的問題,尤其是與金融消費者息息相關的八項權利進行了重點突出、有的放矢的規範。例如,規章新增了受尊重權的內容;為適應金融市場發展,在公平交易權與自主選擇權方面提出更為明確的要求;吸收了“一行兩會一局”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的相關內容,對營銷宣傳進行了針對性規範;在延續原有的金融信息保護專章的基礎上,以實現保護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權為目的,從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儲與保密等方面進行了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