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醫療某監事被監管警示 親屬短線交易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4日訊 上交所於3月11日披露《關於對寧波三星醫療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監事鄭君達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鄭君達為三星醫療(601567.SH)時任監事。 

  經查明,鄭君達自2011年3月25日起擔任三星醫療監事。2021年12月4日,公司披露公告稱,鄭君達之子鄭澤胤於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間,多次買賣公司股票。其中合計買入股數1.58萬股,買入金額25.44萬元;合計賣出股數1.58萬股,賣出金額27.06萬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6個月內買入公司股票又將其賣出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 

  根據《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公司時任監事鄭君達之子鄭澤胤在6個月內買入又賣出其所持股份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另經查明,上述短線交易所得收益1.62萬元已上繳公司。 

  上述短線交易行為違反了《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四十四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3.1.7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決定對三星醫療時任監事鄭君達予以監管警示。 

  三星醫療2021年半年報顯示,公司主要從事智能配用電、醫療服務兩個板塊業務。智能配用電板塊方面圍繞智能電網、電力物聯網發展,深挖智能配電、用電兩大領域,主營業務貫穿電力物聯網感知層、網絡層和應用層,涵蓋智能計量、用電信息採集終端、智能用電信息管理系統、智能開關設備、智能配電系統、電力箱、配網自動化、智能充電設備等,是我國領先的智能配用電整體解決方案提供商。醫療服務板塊主要業務為醫院的建設、運營、投資併購,以及融資租賃等業務。 

  三星醫療控股股東為奧克斯集團,實際控制人為鄭堅江。截至2021年6月末,奧克斯集團持有三星醫療4.58億股,持股比例為33.01%;鄭堅江持有三星醫療2.07億股,持股比例為14.95%。 

  《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四十四條: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3.1.7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上市公司股東買賣公司股票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職期間擬買賣本公司股票應當根據相關規定提前報本所備案;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並由公司在本所網站公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6.1條:本所對本規則第1.5條監管對象實施日常監管,具體措施包括: 

  (一)要求發行人、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説明; 

  (二)要求公司聘請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三)發出各種通知和函件等; 

  (四)約見有關人員; 

  (五)暫不受理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七)向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 

  (八)其他監管措施。 

  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接受並積極配合本所的日常監管,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答本所問詢,並按要求提交説明,或者披露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公告。 

  以下為全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證公監函〔2022〕0021號 

  關於對寧波三星醫療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監事鄭君達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當事人: 

  鄭君達,寧波三星醫療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監事。 

  經查明,鄭君達自2011年3月25日起擔任寧波三星醫療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星醫療或公司)監事。2021年12月4日,公司披露公告稱,鄭君達之子鄭澤胤於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間,多次買賣公司股票。其中合計買入股數15,800股,買入金額254,389元;合計賣出股數15,800股,賣出金額270,636元。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6個月內買入公司股票又將其賣出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根據《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公司時任監事鄭君達之子鄭澤胤在6個月內買入又賣出其所持股份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另經查明,上述短線交易所得收益16,247元已上繳公司。 

  上述短線交易行為違反了《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四十四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3.1.7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我部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對寧波三星醫療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監事鄭君達予以監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引以為戒,在從事證券交易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3031 字。

轉載請註明: 三星醫療某監事被監管警示 親屬短線交易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