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5日訊 近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對國民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創業板監管函〔2022〕第39號)。根據深圳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90號)查明的事實,國民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民技術”,300077.SZ)全資子公司國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2017年與部分客户的系統集成業務應收賬款回款實際來源為國民技術預付款項,構成虛構應收賬款收回,影響到國民技術相關定期報告信息披露數據的準確性。
國民技術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的規定。請國民技術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國民技術官網顯示,國民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於2000年源於國家“909”集成電路專項工程成立,2010年創業板上市(股票代碼:300077),總部位於深圳,在北京、上海、武漢、西安、香港、新加坡等地設有分支機構。主營產品包括:安全芯片、通用MCU、可信計算芯片、智能卡芯片、非接讀寫芯片、藍牙芯片、RCC創新產品等,廣泛應用於網絡安全認證、電子銀行、電子證照、移動支付與移動安全、物聯網、工業聯網及工業控制、智能家電及智能家庭物聯網終端、消費電子、電機驅動、電池及能源管理、智能表計、醫療電子、汽車電子、安防、生物識別、通訊、傳感器、機器自動化等應用方向。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存託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指南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2.1條規定:發行人申請在本所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創業板發行條件;
(二)發行後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標準;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條件。
紅籌企業發行股票的,前款第二項調整為發行後的股份總數不低於3000萬股,前款第三項調整為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紅籌企業發行存託憑證的,前款第二項調整為發行後的存託憑證總份數不低於3000萬份,前款第三項調整為公開發行的存託憑證對應基礎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發行後的存託憑證總份數超過4億份的,公開發行存託憑證對應基礎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0%以上。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對上市條件和具體標準進行調整。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國民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2〕第39號
國民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根據深圳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90號)查明的事實,你公司全資子公司國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2017年與部分客户的系統集成業務應收賬款回款實際來源為你公司預付款項,構成虛構應收賬款收回,影響到你公司相關定期報告信息披露數據的準確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的規定。請你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