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寶資源(01131)正就清盤呈請事宜尋求法律意見及擬作出積極抗辯

鴻寶資源(01131)正就清盤呈請事宜尋求法律意見及擬作出積極抗辯
  智通財經APP訊,鴻寶資源(01131)發佈公告,就有關向百慕達法院提交針對公司的清盤呈請,公司正就該事宜尋求法律意見及有意對第一呈請及第二呈請(統稱該等呈請)作出積極抗辯,但亦可能嘗試協商和解。

  根據1981年百慕達公司法第166(1)條,於百慕達法院的清盤過程中,除非百慕達法院另有命令,否則清盤開始後對公司財產(包括法權產)作出的任何產權處置、任何股份轉讓或公司股東地位的任何變更,均屬無效。於需要時,公司將於切實可行情況下儘快向百慕達法院申請認可令。

  根據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所發出日期為2016年12月28日有關清盤呈請後轉讓上市發行人股份的通知,以及鑑於可能產生的且與公司股份轉讓有關的該等限制及不確定因素,對於透過香港結算進行股份轉讓的參與者而言,香港結算可隨時根據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行使其權力,暫時中止任何有關公司股份的服務而不作通知。

  這可能包括暫停接受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結算系統。香港結算已接收但尚未重新登記在香港中央結算( 代理人 )有限公司名下的公司股票亦將退回予相關參與者,且香港結算將保留通過從該參與者的中央結算系統賬户中相應地記減有關證券數量,以抵銷已記存的股份數量的權利。一般而言,該等措施將於清盤呈請被撤銷、駁回、永久擱置或公司已從法院取得必要的認可令當日起停止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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