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全媒體記者 王洪智
龍某年近七旬,2018年4月曾前往P銀行某支行,原計劃將60萬元存入定期,銀行工作人員告知其某款理財產品收益較高,遠比定期存款更為合適。在工作人員的推薦下,龍某將60萬元全部用於購買該產品,認購期一年。2019年4月,龍某前往P銀行贖回產品時,被告知所購買理財收益全無,本金損失10%。據瞭解,龍某所購理財產品屬高風險產品,故龍某認為,工作人員未盡審慎評估義務向其推薦不適宜的高風險理財產品,存在嚴重過失,因此應當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P銀行則表示,龍某購買該產品系自願,且在購買後,工作人員曾兩次致電回訪,確認其購買意願及對理財相關問題的認知度,龍某均表示認可和知曉,因此對理財損失應當自擔風險,銀行不予賠償。龍某曾多次與P銀行溝通協商,始終未果,後向市南區法院提起訴訟。
市南區法院將本案委派至青島市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協會進行調解。調解中,龍某表示,購買理財產品時,工作人員曾明確告知“這款理財產品很保險,收益高”,但結果的發生令其對該行和客户經理極度不信任。龍某也十分激動,因身體狀況不佳,調解員多次安撫其情緒。調解員通過與雙方進行溝通,並翻閲雙方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得知,龍某認為自己不懂什麼風險測評,完全是基於信任才購買該產品,按照工作人員的引導完成了購買全部過程。P銀行則表示,根據調取理財產品的電話回訪記錄和購買合同,龍某的回答均為知曉,並自己簽名確認,且風險測評程序規範。在龍某購買理財產品的全過程中,P銀行不存在任何不當之處。調解員認為本案焦點是確定該理財產品的購買是主動認知的購買還是被引導的購買。調解員從專業角度與銀行方就理財產品適格銷售問題進行研討,並從金融知識的普及與金融風險防範方面與龍某進行溝通,對於龍某的6萬元本金損失,P銀行從維繫客户角度,向龍某提供一定補償。龍某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調解成功。
法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宣傳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充分揭示風險,保護客户合法權益,不得對客户進行誤導銷售。”第九條規定:“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誤導客户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風險匹配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只能向客户銷售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
本案中,龍某雖在理財產品合同中籤字,但是完全基於對銀行及客户經理的信任,本身對該高風險產品並沒有理性認知,對風險損失沒有任何準備;基於龍某已年近七旬,P銀行將風險高的理財產品推薦給龍某,存在一定的誤導,進行不適格銷售;因此,對龍某的損失,P銀行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