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信用評級虛高當小事

  近期,多個高信用評級企業出現風險事件,引發了市場對個別債券信用評級虛高的質疑。

  日前,證券業協會和交易商協會聯合發佈的業務通報顯示,監管部門已關注到個別評級機構對發行人主體級別調升比例明顯高於行業平均水平,存在評級虛高等風險隱患,並約談了相關評級機構。

  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基礎設施,設立信用評級機構的初衷是為了幫助投資者判斷受評對象的資質,評價其是否存在違約風險及風險高低,通過為投資者提供公正、客觀的信息來助其優化投資選擇、降低投資風險。

  我國信用評級業發展至今已有30餘年。30多年來,我國信用評級機構規模不斷壯大,評級技術不斷髮展,評級結果更加趨於合理,社會認可度逐步提高,對促進我國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近期暴露出來的個別債券評級虛高等現象表明,我國信用評級業仍處於發展初期,還存在發展水平不高、獨立性不足、商譽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問題。

  隨着我國債券市場開放的大門越開越大,信用評級結果服務的投資者不僅包括境內投資機構,也包括眾多國際投資者。截至目前,境外投資者已經連續24個月增持我國債券,但從其投資標的來看,超過九成為國債、政策性銀行債,而公司債和企業債等信用類債券佔比極低。對於信用債市場“看不明白”,對於現有信用評級結果心存疑慮,是外資機構對我國信用債望而卻步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金融開放大背景下,信用評級行業對我國金融市場的建設至關重要。信用評級行業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制度規範,補齊監管短板,以促進我國金融業高水平開放。

  評級行業是服務業,評級結果準不準,應由投資者評判。破解評級虛高現象應該加快建立市場驅動的評級結果使用制度。《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在徵求意見時已經明確取消公司債發行的強制信用評級。辦法落地後,有望降低對信用評級結果的不合理使用,為虛高的評級結果“降温”。與此同時,還應建立評級機構的退出機制。對存在重大違規的信用評級機構,應明確相關懲罰措施,提高其違規成本。同時可考慮引入訴訟機制,在因評級結果有失公允導致投資者出現損失的情況下,投資者可要求中介機構賠償。

  當前,國際評級巨頭已經開始進入我國市場展業,國內評級機構面臨的競爭壓力將越來越大。評級機構應迴歸為投資人識別和預警信用風險的本源,聚焦於服務投資人需求,依靠自身業務實力來重獲市場的認可和信賴。(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陳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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