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對外發布。
此前,行業沿用的是2017年7月原保監會印發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但該辦法將於今年7月份到期。
銀保監會方面表示,《暫行辦法》的實施,明確了業務發展邊界和原則,整治了前期市場亂象行為,取得了一定成效。近幾年,隨着金融新業態的發展,信保業務風險發生了變化,《暫行辦法》部分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保險行業和監管面臨的新形勢、新問題,需進一步規範和加強。
據悉,信用保險及保證保險是不少財險公司的主營業務,官方數據顯示,2019年行業保證保險原保費收入達844億元,同比增長30.8%,信用保險原保費達200億元,同比下降17.53%。
融資性信保業務將被重點監管 險企經營門檻提高
此次《辦法》的修訂,最大的特點是區分了融資性和非融資性信保業務,將重點聚焦高風險的融資性信保業務的監管。
記者注意到,與此前規定有所不同,《辦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應當滿足最近兩個季度末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等總計5條規定。
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要求,通過互聯網承保個人融資性信保業務,需由總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與具有合法放貸資質的金融機構的業務系統進行數據對接。
北京聯合大學管理學院金融系教師楊澤雲對新京報記者解讀稱,相較於舊規,新規的要求更加嚴格,更加具體。如網貸業務,需要“總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與具有合法放貸資質的金融機構的業務系統進行數據對接”;而此前的規定,相對而言沒有具體要求,僅僅是要求“關注底層風險,充分評估信保業務對公司流動性的影響”。當然,在此次新規下,目前的很多P2P業務可能都難以滿足要求。
“這也是我國自2017年網貸持續爆雷以及保險公司因經營貸款保證保險而頻現危機以來,監管者認識到網貸的高風險,由於融資性信用和保證保險的風險確實較高。所以,對於經營其保證保險業務,也要求更高。”楊澤雲表示。
那麼,此前一些不符合標準的保險公司,但又已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情況該如何處理?《辦法》中也給出瞭解答,設置6個月的過渡期,要求這類保險公司在過渡期內,採取總額控制,逐步降低責任餘額的措施,過渡期後,不符合《辦法》要求的保險公司要停止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含續保業務)。
設置彈性承保限額 引導實力險企服務實體經濟
除此之外,《辦法》對保護消費者權益、通過制度引導保險公司服務實體經濟兩方面也做了諸多規定。
比如,規定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合規開展催收追償工作。對於委外催收的,保險公司應當與催收機構制定業務合作規則,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加強對催收機構業務行為管理。
同時,《辦法》通過設置彈性承保限額的方式,引導有能力、有實力的保險公司加大對普惠型小微企業融資增信的支持力度;通過調整業務類型,擴大保險服務實體經濟的業務領域。
比如,《辦法》規定,融資性信保業務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餘額佔比達到30%以上時,承保倍數上限可提高至6倍。
經營信保業務考驗險企風控 人保財險去年信用保證險現虧損
對於財險公司而言,要經營信用保證險業務,風控能力至關重要。去年,“財險一哥”人保財險在這項業務上也“栽了跟頭”,中國人保2019年年報顯示,人保財險的信用保證險保險業務收入達227.67億元,同比增長96.7%,但卻出現了28.84億元的承保虧損。
近期,市場上甚至有“人保關停助貸險部門” 的傳聞,對此,人保財險5月12日晚間回應記者稱,公司沒有關閉助貸險部門,更沒有關停此類業務。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確實對公司業務,包括助貸險業務造成一定影響,但仍在可控範圍內。而且,公司作為一家商業機構,根據市場變化和自身經營情況對內部業務進行一定調整是完全正常的。
公開資料顯示,助貸險業務便是一款個人信用貸款履約保證保險,雖然人保財險方面表示並未關停此類業務,但中國人保一季報顯示,人保財險的信用保證險保費收入同比驟降48%。
進入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對我國經濟造成較大沖擊,企業、個人的信用風險有所上揚,信用保證保險的經營風險也隨之提升。
楊澤雲認為,一方面,受到疫情影響,經濟面臨較大壓力;另一方面,保險需要助力實體經濟恢復。因此,監管仍然允許保險公司經營融資性信用和保證保險,但同時,也要求保險公司加強風險控制,從而既助力經濟恢復,也不至於讓保險公司承擔較大風險。從數據來看,也有一些險企經營信用保證險業務,一年實現了十餘億元的承保利潤,這充分表明,只要保險公司控制好風險,也是可以在助力小微企業及個人貸款的同時,實現保險公司自身的經濟利益。
新京報記者 潘亦純 編輯 李薇佳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