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中國證券報記者從券商處獲悉,深交所已起草《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簡稱《暫行規定》),正在保薦機構層面進行定向徵求意見。《暫行規定》結合創業板現有板塊特徵,對創業板定位進行了明確,對保薦人重點推薦企業、限制申報行業等進行了規定。
《暫行規定》主要體現四個重點:
一是參考科創板相關做法,明確《暫行規定》適用範圍包括發行人申報及保薦人推薦,強化規則針對性。同時,參照改革方案相關表述,明確創業板定位為“深入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適應發展更多依靠創新、創造、創意的大趨勢,主要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並支持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
有券商投行人士認為,此次改革是在2008年明確的創業板定位基礎上,根據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新變化及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實際情況,結合創業板10年實踐,對板塊定位所作的進一步優化完善。
二是明確支持和鼓勵符合創業板定位的創新創業企業申報在創業板上市。同時,要求保薦人順應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導向,準確把握創業板定位,推薦符合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方向的創新創業企業,以及其他符合創業板定位的企業在創業板上市。
業內人士表示,這與創業板目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佔比超過九成、戰略性新興產業公司佔比超過七成的板塊特色相一致,有利於創業板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和創新創業。
三是結合創業板定位,以及現有上市公司以高新技術企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公司為主的板塊特徵,設置上市推薦行業負面清單,包括農林牧漁、農副食品加工、採礦、食品飲料、紡織服裝、黑色金屬、電力熱力燃氣、建築、交通運輸、倉儲郵政、住宿餐飲、金融、房地產、居民服務和修理等傳統行業,原則上不支持屬於上述行業的企業申報創業板上市。同時,明確上述行業中與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自動化、新能源、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創新創業企業仍可以在創業板上市,並要求保薦人對推薦的此類企業進行盡職調查,做出專業判斷,在發行保薦書中説明相關核查過程、依據和結論,充分體現創業板服務創新創業的定位。深交所發行上市審核將對此類申報企業的業務模式、核心技術、研發優勢等情況予以重點關注,並可根據需要向行業諮詢專家庫專家進行諮詢。
業內人士表示,該項規定符合創業板定位,充分體現了對“三創四新”的支持,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四是考慮到創業板在審企業有少數屬於上述負面清單行業,根據平移方案相關安排,這些在審企業可以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向深交所申報在創業板上市。《暫行規定》對此安排予以明確,規定此前已向證監會申報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不適用該規定。
業內人士認為,該項規定充分考慮了新老銜接,兼顧存量與增量市場。
券商人士表示,該規定突出創業板特色,將更好引導、規範創業板發行人申報和保薦人推薦工作,促進創業板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更好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實體經濟,符合市場預期,為接下來券商做好企業上市服務工作提供了平穩預期。
(文章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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