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銷理財產品:“強強聯手”還是“抱團轉型”?

過去,銀行只能銷售本銀行的理財產品,而隨着銀行理財子公司接連“出生”,這一狀況也在悄然改變。

經濟日報記者瞭解到,中信銀行首款代銷理財子公司產品“興銀理財半年期穩利恆盈F款”已於近日募集完畢。該產品管理人為興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中信銀行為代銷機構。中信銀行提示稱,代銷機構不承擔產品的投資、兑付和風險管理責任。

不僅如此,光大理財有限責任公司推出的“陽光碧樂活1號”也已在百信銀行APP上線。根據介紹可以看到,該產品類型為固定收益類,非保本浮動收益型。更早之前的2019年12月,杭州銀行也宣佈與中信銀行、華夏銀行等“強強聯手,開放融合”。

毫無疑問,這種打破競爭的行為對金融消費者來説是利好。但這樣操作是否合規呢?對此,中郵理財高級經濟師卜振興表示:“代銷他行理財產品是滿足監管要求的,按照資管新規等相關監管文件的規定,商業銀行和理財子公司可以銷售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

具體來看,根據《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只能通過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渠道代理銷售理財產品。根據《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可以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理銷售理財產品。

雖然合規,但業內專家同時強調,銀行代銷理財子公司產品應當遵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關於代理銷售業務的相關規定,嚴格把控合規風險,尤其要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並在代銷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建立風險隔離制度。

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代銷他行的銀行理財產品,並非只是利好消費者,對商業銀行來説也同樣如此。“總體而言,這充分發揮了商業銀行的渠道優勢。商業銀行具有大量分支機構,可以通過產品代銷更好地發揮渠道作用,還拓展了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的銷售渠道,可以通過代銷彌補資金來源不足的問題。這對雙方來説均屬於互惠互利的選擇。”卜振興説。

普益標準研究員梁傳義表示:“銀行代銷別家銀行理財產品的形式,充實了投資者的選擇空間,有利於投資者購買更符合自身需求的理財產品,也有利於銀行豐富理財銷售產品庫,提升投資者黏性。”

而另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在銀行理財淨值化轉型的背景下,部分中小銀行面臨着巨大轉型壓力,不得不為此另謀生路。“淨值化轉型需要銀行培養完善的投研團隊,以及與淨值型產品管理運作相匹配的IT系統,這會給銀行帶來較大成本壓力,對於部分中小銀行甚至是難以承受的。因此,預計部分中小行的理財業務會選擇以代銷為主的展業模式,而理財子公司產品將是其主要代銷產品。”普益標準研究員陳飛旭説。

由此可見,代銷他行產品或成為未來發展新趨勢。那麼,對金融消費者來説,購買銀行代銷他行的產品,還應注意些什麼呢?

卜振興表示,消費者在購買代銷產品時,要區分代銷理財和銀行自發理財,一般在説明書或者發行產品的網站均有明確提示;同時注意選擇具有代銷資格和資質的機構購買理財產品,不要通過任何非銀機構、個人以及沒有資質的金融機構購買產品。

“消費者要明確代銷機構與產品發售機構的職責定位。代銷機構只是銷售渠道,他們需要建立相應審批和風控流程,對發售機構做盡職調查、信息驗證和風險審查,但產品的運作和管理仍要看發售機構的管理能力。”卜振興提醒,消費者務必要仔細閲讀説明書,明晰產品類型、風險等級,要嚴格按照風險承受能力購買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同時要關注募集投向和產品信息披露公告,因為這決定了產品的投資風險。

此外,從資產配置的角度來講,梁傳義表示,投資者要留意理財產品的特徵,要符合自身收益與風險需求;在選擇內嵌衍生品理財產品時,例如結構化存款產品、量化策略型理財產品,需要結合專業顧問的投資建議,釐清產品風險特徵。(錢箐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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