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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川資產與4高管被公開譴責 存挪用基金財產等6項違規

由 鍾離黎明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8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發佈了關於對深圳瑞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川資產)及高管歐國明、葉霞、劉輝德、陳崇軍採取公開譴責措施的決定。

  經查,瑞川資產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後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未對部分投資者進行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評估、挪用基金財產等情形。

  歐國明於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在瑞川資產擔任副總裁,於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擔任總裁,負責瑞川資產的日常經營管理,對公司相關行為負有管理責任。

  葉霞於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在瑞川資產擔任總裁,負責瑞川資產的日常經營管理,對公司相關行為負有管理責任。

  劉輝德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對公司相關行為負有管理責任。

  陳崇軍作為瑞川資產相關私募產品募集資金的實際使用和統籌調配負責人,參與了公司的經營管理,對公司相關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相關規定。

  瑞川資產相關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現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深圳證監局官方網站、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微信公眾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台等公開渠道,對瑞川資產及相關責任人予以公開譴責。

  資料顯示,深圳瑞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2014年10月15日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劉輝德,公司經營範圍包括投資管理(不含證券、期貨、保險及其它金融業務)等,股東為深圳市君順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註明的基金類別。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隻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佈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瑞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公開譴責措施的決定

  經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後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未對部分投資者進行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評估、挪用基金財產等情形。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相關規定。

  你公司相關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現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我局官方網站、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微信公眾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台等公開渠道,對你公司予以公開譴責。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監管措施決定後,立即開展整改規範工作,切實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全面清理核查基金財產情況,主動與投資者做好溝通解釋,全力配合做好相關風險處置和獨立清退工作,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如你公司拒不配合監管,未按照上述要求進行整改、妥善處理相關風險或全力配合有關方面牽頭開展的獨立清退等工作,我局將進一步對你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採取懲戒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11月16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歐國明採取公開譴責措施的決定

  歐國明(公民身份證號44088119******1410):

  經查,深圳瑞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川資產或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後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未對部分投資者進行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評估、挪用基金財產等情形。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相關規定。

  瑞川資產相關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你於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在瑞川資產擔任副總裁,於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擔任總裁,負責瑞川資產的日常經營管理,對公司相關行為負有管理責任。現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對你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我局官方網站、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微信公眾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台等公開渠道,對你予以公開譴責。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11月16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葉霞採取公開譴責措施的決定

  葉霞(公民身份證號44162219******0029):

  經查,深圳瑞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川資產或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後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未對部分投資者進行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評估、挪用基金財產等情形。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相關規定。

  瑞川資產相關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你於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在瑞川資產擔任總裁,負責瑞川資產的日常經營管理,對公司相關行為負有管理責任。現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對你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我局官方網站、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微信公眾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台等公開渠道,對你予以公開譴責。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11月16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劉輝德採取公開譴責措施的決定

  劉輝德(公民身份證號43282319******0018):

  經查,深圳瑞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川資產或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後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未對部分投資者進行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評估、挪用基金財產等情形。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相關規定。

  瑞川資產相關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你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對公司相關行為負有管理責任。現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對你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我局官方網站、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微信公眾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台等公開渠道,對你予以公開譴責。你應當在收到本監管措施決定後,立即組織公司開展整改規範工作,全面清理核查公司基金財產情況,主動與投資者做好溝通解釋,盡職履行好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員的義務和責任,全力配合做好相關風險處置和獨立清退工作,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如你拒不配合監管,未按照上述要求進行整改、妥善處理相關風險或全力配合有關方面牽頭開展的獨立清退等工作,我局將進一步對你採取懲戒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11月16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陳崇軍採取公開譴責措施的決定

  陳崇軍(公民身份證號44030619******0016):

  經查,深圳瑞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川資產或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後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未對部分投資者進行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評估、挪用基金財產等情形。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相關規定。

  瑞川資產相關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你作為瑞川資產相關私募產品募集資金的實際使用和統籌調配負責人,參與了公司的經營管理,對公司相關行為負有主要責任。現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對你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我局官方網站、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微信公眾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台等公開渠道,對你予以公開譴責。你應當在收到本監管措施決定後,立即組織公司開展整改規範工作,全面清理核查公司基金財產情況,主動與投資者做好溝通解釋,盡職履行好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員的義務和責任,全力配合做好相關風險處置和獨立清退工作,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如你拒不配合監管,未按照上述要求進行整改、妥善處理相關風險或全力配合有關方面牽頭開展的獨立清退等工作,我局將進一步對你採取懲戒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