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染織IPO:招股書與年報數據"打架" 內控是否健全存質疑
來源:和訊網 作者:破曉
2020年4月24日,蕪湖富春染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春染織”)向證監會遞交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説明書。10月16日,證監會網站刊登了蕪湖富春染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反饋意見。
根據閲讀招股説明書與反饋意見,發現富春染織背後仍有不少疑問待解,比如富春染織招股書與年報驚現數據"打架"的情況,讓人不經懷疑是粗心大意還是故意造假?公司存在開具無真實交易背景票據的情況,內部控制是否健全?
富春染織招股書與年報數據"打架"
資料顯示,富春染織是集絲、紗、線漂染加工,棉紗貿易,制線、織布、服裝、襪子生產於一體的綜合性企業,其中以色紗的研發、生產和銷售為主要業務,據悉,在2019年營業收入中,色紗的銷售收入佔比超過91%,是公司最核心的產品。
富春染織於2017年開始在新三板掛牌上市,並於2019年6月13日終止掛牌,隨後向A股發起衝擊。研究發現,4月份IPO披露的數據與中小板掛牌期間披露的年報數據存在嚴重“打架”情況。
我們來看看究竟有哪些數據不同?我們簡單把富春染織新三板期間披露的稱為“老版財報”,今年4月的招股説明書稱為“新版財報”。比如富春染織的舊版財報中,顯示2018年淨利潤為1.03億元,新版財報則是0.98億元,較舊版減少484萬元,低4.92%;2017年淨利潤的數據差別更大,舊版財報和新版財報的數據分別是0.88億元、0.74億元,新版較舊版相差1400多萬元。
營業收入也不同。老版財報中,富春染織2018年營業收入為14.41億元,新版財報中則顯示14.34億元,兩者相差740萬元;而2017年營業收入在兩個版本財報中分別是13.34億元、13.3億元,相差433萬元。
另外,老版2018年的每股收益變成了1.05元/股,2017年則為0.86元/股,分別與新版的財務報告相差0.05元和0.16元。
在近日證監會給出的反饋意見中表示,2017年和2018年,發行人原始報表和申報報表存在較多的差異,其中2017年原始報表與申報報表相比,淨利潤差異為1,408.03萬元,差異佔比達到20%。請發行人(1)説明原始報表和申報報表差異形成的主要原因,調整的合理性及合規性;(2)報告期發行人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是否存在變更;(3)請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對上述事項進行核查,並針對發行人會計基礎和內部控制是否健全發表明確的意見。
富春染織存在開具無真實交易背景票據的情況
招股書顯示,2017 年 3 月 3 日,公司開具 2 張無真實交易背景的銀行承兑匯票給中紡電子,合計金額 105 萬元,中紡電子收到票據後背書給公司,並終由公司支付給具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其他供應商。上述票據已全部兑付,未產生任何經濟糾紛,也未因上述行為給銀行及其他權利人造成任何實際損失。
2018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收到江西夢娜作為出票人的銀行承兑匯票 2 張,合計金額 1,000 萬元。為配合江西夢娜的需要,公司於 2018 年 12 月 17 日開具50 張銀行承兑匯票給江西夢娜,單張金額 20 萬元,合計金額 1,000 萬元。上述票據互換產生的債權債務均已履行完畢,未產生任何經濟糾紛,也未因上述行為給銀行及其他權利人造成任何實際損失。
在反饋意見中提到,關於財務內控。招股書披露,報告期內發行人存在通過子公司進行轉貸、協助客户進行轉貸、開具無真實交易背景票據的情況。請發行人(1)在“公司治理”章節補充披露發行人通過出納賬户進行收支結算的情況及後續整改情況;請保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1)核查發行人對前述行為財務核算是否真實、準確,與相關方資金往來的實際流向和使用情況,是否存在通過體外資金循環粉飾業績的情形;(2)核查並披露相關資金往來行為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影響;(3)核查相關資金佔用行為的整改措施,發行人是否已通過收回資金、改進制度、加強內控等方式積極整改,是否已針對性建立內控制度並有效執行,申報後是否未發生新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等行為。
富春染織多次遭到行政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報告期內,富春染織還多次遭到行政處罰。
2020年1月17日,蕪湖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向發行人出具蕪土執法〔2020〕 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發行人在未完善相關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佔用集體土地建設長江水淨化處理項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公司退還非法佔用的3,252平方米土地,沒收非法佔用土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對於非法佔用的3,252平方米土地處理罰款,罰款金額為每平方米15元,共計48,780元。
2017年5月21日,公司被蕪湖市環境保護局下發《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蕪環責改〔2017〕20號)。該決定書稱,2017年5月2日對公司進行檢查,發現正在建設的污水處理站部分工序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責令公司於2017年5月10日前採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反饋意見中要求發行人在招股説明書中補充披露:(1)生產經營中涉及環境污染的具體環節、主要污染物名稱及排放量、主要處理設施及處理能力;(2)報告期內,發行人環保投資和相關費用成本支出情況,環保設施實際運行情況,報告期內環保投入、環保相關成本費用是否與處理公司生產經營所產生的污染相匹配;(3)募投項目所採取的環保措施及相應的資金來源和金額等;(4)公司生產經營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要求,發行人若發生環保事故或受到行政處罰的,請披露原因、經過等具體情況,發行人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整改措施及整改後是否符合環保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5)公司是否發生環保事故或重大羣體性的環保事件,是否存在負面媒體報道等情況。
( 作者:破曉編輯:譚夢桐 )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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