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照明:造血能力不足屢遭質疑 客户銷售收入回覆隨性
報告期內,紫光照明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持續為負,與淨利潤的差距較大,屢問屢答仍未釋疑;此外,首輪問詢回覆中,紫光照明對晉原建設銷售額前後説法不一,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前五大客户銷售收入及其佔比間無法彼此印證,難道問詢回覆可“隨性”披露?
本刊研究員 劉俊梅/文
2月5日,科創板上市委2021年第13次審議會議結果公告顯示,深圳市紫光照明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紫光照明”)通過了會議審核。
據上交所官網披露,紫光照明科創板IPO申請於2020年6月30日獲上交所受理,期間經過兩輪問詢。紫光照明此次IPO擬募集資金4.56億元,其中2.12億元用於年產80萬套工業LED照明燈具及100例照明系統項目、1.3億元用於研發中心項目、0.34億元用於區域營銷服務中心建設項目、0.8億元用於補充流動資金項目。
仔細閲讀其招股説明書及歷次問詢回覆會發現,已通過會議審核的紫光照明仍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釋疑:如報告期內,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持續為負,與淨利潤的差距較大;首輪問詢回覆中,對太原市晉原東區綜合管廊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晉原建設”)的銷售額前後説法不一,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前五大客户銷售收入及銷售收入佔比間無法彼此印證等。
造血能力明顯不足
招股説明書顯示,紫光照明主營業務為工業照明設備和智能照明系統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以及提供工業照明領域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紫光照明實現營業收入1.72億元、2.01億元、3.48億元和1.23億元,2018年營業收入較上年度增加2956.46萬元,增幅為17.20%;2019年營業收入較上年度增加1.47億元,增幅為72.74%。
同期,紫光照明實現淨利潤1843.36萬元、1729.26萬元、5034.18萬元和650.94萬元,,2018年淨利潤較上年減少114.1萬元,降幅為6.19%;2019年淨利潤較上年度增加3304.92萬元,增幅高達191.12%。
由此可見,紫光照明的營業收入和淨利潤在報告期內獲得快速增長,尤其是2019年。
但從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淨額來看,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紫光照明經營業績的快速增長並沒有為其帶來相應的經營活動現金流淨額的增加。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紫光照明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分別為-3832.11萬元-1942.66萬元、-68.27萬元和-2347.98萬元,與淨利潤間的差值分別為5675.48萬元、3671.92萬元、5102.45萬元和2998.92萬元。
顯然,紫光照明的造血能力存在明顯的不足,這意味着,紫光照明快速增長的淨利潤也只是“紙面富貴”而已。
從歷次問詢回覆來看,科創板審核委顯然對這一問題非常重視,兩次問詢及審核意見落實函中一再要求紫光照明從不同角度説明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淨額持續為負的具體原因、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淨額與淨利潤存在較大差異的原因及合理性等。
紫光照明表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淨額處於較低水平,這主要與公司經營規模快速擴張,且公司下游客户主要為大中型國有企業,貨款回款週期較長有關;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與淨利潤存在較大差異主要是經營性應收項目增加、存貨增加、經營性應付項目增加綜合影響所致。
不過,從科創板上市委2021年第13次審議會議結果公告來看,紫光照明的這些解釋似乎並沒有打消科創板上市委對這一問題的疑慮。發審會上,科創板上市委再次要求紫光照明具體分析並在招股説明書中披露報告期內經營活動現金流持續為負的原因,説明對公司盈利質量、經營質量和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
市場期待紫光照明在上市委落實函的回覆中能對此問題給出更有説服力的解釋。
主要客户銷售收入信披仍存疑問
首輪問詢問題7關於各類主要產品前五大客户情況及銷售金額的回覆顯示,晉原建設系廣德鐵建藍海豐鐵投資中心(有限合夥)為建設綜合管廊項目而設立,紫光照明於2018年末中標其太原市晉源東區綜合管廊一期工程設備項目並於2019年完成,獲得收入370.44萬元,並因此成為2019年固定專業照明設備前五大客户之一。
可是,首輪問詢問題13關於新增客户的回覆又顯示,晉原建設作為2019年主要新增客户,當期實現銷售收入為339.55萬元,且合作原因顯示的項目內容和問題7披露的內容一致。
也就是説,首輪問詢問題7和問題13針對紫光照明與晉原建設間的同一個合作項目,卻給出了兩個不同的銷售收入,這兩個銷售收入間產生30.89萬元的缺口,這部分收入去哪兒了呢?
此外,首輪問詢問題7顯示,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紫光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業務銷售收入分別為1233.95萬元、1632.11萬元、1662.15萬元和1121.97萬元,其中前五大客户貢獻的銷售收入分別為981.73萬元、1081.85萬元、1011.64萬元和596.59萬元,在合同能源管理業務銷售收入中的佔比分別為79.56%、66.29%、60.86%和53.17%。
但奇怪的是,首輪問詢問題12.2關於主要客户基本情況的回覆中卻顯示,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紫光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前五大客户銷售收入在合同能源管理業務銷售收入總額中的比例分別為74.7%、66.65%、60.86%和55.31%。
顯然,就報告期內紫光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前五大客户銷售收入在合同能源管理業務銷售收入總額中的比例這一組數據而言,問題7和問題12.2的回覆提供了不同的信息。除2019年兩組比例數據一致外,2017年、2018年和2020年上半年,兩組數據完全不同,或大或小。
既然首輪問詢問題7回覆中已經披露了報告期內紫光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前五大客户的收入情況,那麼,報告期內,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前五大客户銷售收入在合同能源管理業務銷售收入總額中的比例自然應該是79.56%、66.29%、60.86%和53.17%。可是,問題12.2回覆中披露的74.7%、66.65%、60.86%和55.31%這一組佔比數據又是從何而來的?
晉原建設和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前五大客户收入情況的信披內容,均是審核委基於對招股説明書所披露信息的質疑而要求紫光照明在問詢回覆中説明的內容,且沒有要求紫光照明在招股説明書中予以補充披露。難道紫光照明及其中介機構認為這些不需要在招股説明書中補充披露的內容,就不需要考慮準確性和真實性,可以“隨性”披露嗎?否則,投資者又該如何理解首輪問詢回覆中出現上述前後矛盾點的表述?
附:紫光照明IPO主要中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