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去年紀律處分與監管關注涉及上市公司132家
新民晚報訊(記者 連建明)上交所近日通報2020年滬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查處情況,2020年,上交所認真貫徹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各項任務要求,聚焦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首要目標,落實“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工作方針,以新證券法為指導,履行一線監管職責,懲戒違規行為,嚴肅市場紀律。2020年全年上交所共發出公開譴責43份,發出通報批評110份,發出監管關注122份,紀律處分與監管關注共涉及上市公司132家,處理董監高556人次。
2020年全年上交所共發出公開譴責43份,同比增長7.5%;公開認定47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同比增長88%。其中,對涉及嚴重惡性違規的主要責任人共6人公開認定終身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發出通報批評110份,同比增長6.8%,發出監管關注122份,同比增長15.09%。紀律處分與監管關注共涉及上市公司132家,同比增長20%;處理董監高556人次,同比增長4.32%;處理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90人次,同比增長26.76%。針對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規,處理8家39人次,機構家數增長100%,人數與上年持平。
上交所堅持“管少管精才能管好”的原則,區分不同違規的性質和特點,重點聚焦市場反響強烈、損害投資者利益、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惡性違規。
一是“零容忍”應對財務造假等財務信息披露違規。2020年,上交所落實“零容忍”要求,共處理相關案件近20單,對財務造假等惡性違規予以公開譴責、公開認定9單。如,ST康美連續3年虛增營業收入、貨幣資金等,涉案金額近200億元,金額巨大史上罕見;長園集團重組標的連續兩年業績造假,直接導致公司盈虧變化。前述公司均被公開譴責,主要責任人均被公開認定。
二是從嚴查處資金佔用、違規擔保未及時解決等違規行為。全年共處理資金佔用、違規擔保案件近30單;涉及公開譴責、公開認定案件18單,同比增長38.46%。
三是嚴肅處理未按期披露年報等定期報告違規。
四是繼續問責涉及控制權轉讓、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披露違規。
五是及時整治未履行回購計劃或增持承諾的失信行為。
六是以警示教育為目的處理惡性不強、損害輕微的信息披露形式瑕疵。
上交所表示,2021年,上交所上市公司監管工作將強化分類監管、精準監管,完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基礎制度,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關鍵少數”的合規意識,引導督促上市公司專注主業、嚴守誠信、規範運作,着力構建優勝劣汰的良好市場生態,推動滬市公司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