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金報記者 文景
又有券商營業部老總違規炒股被罰!
3月8日,山東證監局《2021年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間,原中投證券(現中金財富)濟南歷山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張新春使用其配偶賬户炒股,成交總額超千萬元,最終虧損近18萬元。對其違規炒股行為,山東證監局予以罰款3萬元。
成交額超千萬虧損18萬
券商營業部老總利用配偶賬户違規炒股被罰
山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號)顯示,張新春1996年10月入職原南方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方證券),後供職於原中國建銀投資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原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投證券),現任職於中國中金財富證券有限公司。
2004年3月8日,張新春取得執業資格,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涉案期間任原中投證券濟南歷山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2019年7月26日,中投證券正式更名為中金財富,2019年11月18日,中投證券濟南歷山路證券營業部更名為中國中金財富證券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康某系張新春的配偶,“康某”普通資金證券賬户於1996年9月開立於原南方證券濟南歷山路證券營業部,該證券賬户的資金為張新春和康某的共同財產。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間,張新春使用“康某”賬户持有、買賣股票20只,買賣股票總成交金額10,121,419元,虧損176,780.03元。
基金君發現,張新春入市當天,2015年6月2日也是A股當年牛市最後的“狂歡階段”,僅過了9個交易日,即至2015年6月12日,上證指數衝高至5178.19點後便單邊下行,進入了熊市。數據統計顯示,從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間,上證指數從近5000點下跌至3200點附近,下跌幅度近34%。
山東監管局認為,以上事實有相關勞動合同、證券業執業證書、相關賬户交易數據、銀行賬户資金流水、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張新春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的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持有、買賣股票的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山東監管局決定:對張新春處以3萬元罰款。
目前從中證協查詢到的信息發現,中金財富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名單中未出現張新春。
券商營業部老總
及從業人員違規炒股屢屢被抓
其實,券商營業部從業人員違規炒股等亂象屢見不鮮,既有賺得盆滿缽滿的,也有虧得慘不忍睹的,但最終都逃不過法律制裁。
去年11月,江西證監局公開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原中航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劉小飛夥同下屬雷銀生、鮑國仙三人因私下接受客户委託炒股,並且違法持有、買賣股票等行為,被江西證監局立案調查,罰沒金額近580萬元人民幣。另外,處罰決定書顯示,劉小飛配偶“熊某”在2015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27日間,證券賬户累計成交金額5.8億元(580,547,602.85元),賬户虧損72萬元(720,795.95元)。
2019年11月,法律文書網披露的一樁證券從業人員“老鼠倉”案件,引發市場關注。其涉及原齊魯證券投資部總經理賈巖,一位從業十多年的券商投資老總,在2009年至2011年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操縱大學同學、女朋友等的多個股票賬户進行交易,跟公司自營賬户及資管計劃賬户買賣相同股票98只,累計交易約14億元,非法獲利約897萬元。法院判其獲刑5年並處罰金897萬元。
2019年5月,證監會披露,辛宏文2009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間任東吳證券蘇州濱河路營業部總經理,為證券從業人員。辛宏文利用其母親證券賬户累計買入股票成交金額超1億元,合計獲利1093.93萬元。最終,證監會沒收辛宏文違法所得1093.93萬元,並處以1093.93萬元罰款。
2019年1月,證監會官網掛出了2019年第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原中航證券員工趙敏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在任職期間存在違法買賣股票的行為,被處以60萬元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趙敏先後任職中航證券上海營業部營銷總監崗、中航證券資產管理分公司市場部渠道總監崗、中航證券資管業務部資管業務崗,為證券從業人員。
“踩紅線”不止
對從業人員炒股保持“高嚴”
2020年至今,證監會就“違規炒股”、“代客理財”等已開出至少23張罰單。雖然多個處罰依據均為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2019年修訂的新《證券法》對證券從業人員炒股仍然保持“高嚴”。
新《證券法》第40條規定,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
新《證券法》第1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有券商資深合規人士表示,相較於2005年的《證券法》,為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健,新《證券法》對券商從業人員的監管更加嚴格,從業人員禁止交易的品類範圍也擴大,“從業人員除不得買賣和持有公司《個人投資行為管理辦法》規定的禁止性證券外,也不得買賣和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存託憑證、股票期權等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來源:中國基金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