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海立股份內幕交易案罰沒369萬 格力電器增持前董秘泄密

由 欽慶敏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3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16號)顯示,2018年4月20日,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電器”,000651.SZ)董事長董某珠告知時任公司副總裁、董事會秘書望某東,希望通過繼續增持“海立股份”,實現降低持股成本、增加持股話語權目的。同日,格力電器召開總經理辦公會議,考慮繼續增持“海立股份”,參加人員有董某珠、望某東、劉某等人。會後,望某東要求廖某雄、李某晶負責在二級市場增持“海立股份”事宜。 

  2018年7月5日,上海海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立股份”,600619.SH)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稱,格力電器通過二級市場集中競價方式持續增持“海立股份”,持股比例由5%變更為10%。 

  綜上,格力電器作為持有“海立股份”5%股份的股東,籌劃並實施增持“海立股份”,使其持股比例由5%變更為10%的事項,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所稱重大事件,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指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8年4月20日至7月5日,望某東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不晚於2018年4月20日知悉該內幕信息。 

  “喻筠”國金證券賬户於2017年6月22日開立,賬户交易資金來源於喻筠多年工作積累的家庭收入,由其本人實際控制和決策。2018年5月30日至7月2日期間,該賬户合計買入“海立股份”93.03萬股,買入金額1002.99萬元。2018年6月27日至7月9日期間,“喻筠”賬户合計賣出“海立股份”93.03萬股,賣出金額1090.24萬元。經證券交易所計算,相關交易盈利金額為93.57萬元,扣除股息紅利税14026.12元后,獲利92.17萬元。 

  喻筠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望某東關係密切,二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存在4次電話聯繫,且喻筠在與案外其他人微信聊天時,明確提及“有錢買海立,明天公告了”。喻筠交易“海立股份”的資金變化、買入時間與內幕信息的形成、變化和公開時間基本一致;“喻筠”賬户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集中交易“海立股份”,交易金額逐步放大,買入意志持續加強,交易行為明顯異常。喻筠對上述異常交易行為不能提供正當理由或合理解釋。 

  喻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沒收喻筠違法所得92.17萬元,並處276.51萬元罰款。罰沒合計368.68萬元。 

  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1年,1996年11月在深交所掛牌上市。公司成立初期,主要依靠組裝生產家用空調,現已發展成為多元化的工業集團,產業覆蓋空調、高端裝備、生活品類、通信設備等領域,產品遠銷160多個國家和地區。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7.20%。 

  上海海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系由上海冰箱壓縮機股份有限公司更名而來,本公司於1992年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了4000萬股A股和5000萬股B股。公司A、B 票分別於1992年11月和1993年1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的A股證券代碼為600619,股票簡稱為G海立。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3.97%;格力電器為第二大股東,持股10.21%。 

  內幕信息知情人望某東為格力電器前董事會秘書望靖東,望靖東2008年1月9日至2020年8月6日擔任格力電器財務負責人,2009年5月18日至7月21日代理董事會秘書並於7月21日轉正直至2020年8月17日離任,2009年10月12日至2020年8月17日任副總裁。 

  8月18日,格力電器發佈關於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辭職的公告。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於2020年8月17日收到公司董事、副總裁、董事會秘書望靖東的書面辭職報告,望靖東因個人原因申請辭去公司董事、副總裁、董事會秘書職務。辭職後,望靖東不再擔任公司任何職務。截至本公告日,望靖東直接持有公司股票88.47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01%。上述股份將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等相應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2018年7月5日,格力電器發佈關於格力電器持有海立股份達到10%比例的權益變動提示性公告。從2018年4月23日至7月4日,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海立股份股票4331.55萬股,目前格力電器合計持有海立股份8663.12萬股,佔總股本的10%。本次權益變動前,格力電器持有海立股份的股份為4331.56萬股,佔海立股份總股本的5%。本次權益變動後,格力電器持有海立股份的股份為8663.12萬股,佔海立股份總股本的10%。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0〕16號 

  當事人:喻筠,男,1965年12月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喻筠內幕交易上海海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立股份)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喻筠的要求,我局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喻筠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8年4月20日,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電器)董事長董某珠告知時任公司副總裁、董事會秘書望某東,希望通過繼續增持“海立股份”,實現降低持股成本、增加持股話語權目的。同日,格力電器召開總經理辦公會議,考慮繼續增持“海立股份”,參加人員有董某珠、望某東、劉某等人。會後,望某東要求廖某雄、李某晶負責在二級市場增持“海立股份”事宜。 

  2018年4月23日至7月4日,廖某雄、李某晶操作格力電器證券賬户在二級市場持續增持“海立股份”。 

  2018年7月5日,海立股份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稱,格力電器通過二級市場集中競價方式持續增持“海立股份”,持股比例由5%變更為10%。 

  綜上,格力電器作為持有“海立股份”5%股份的股東,籌劃並實施增持“海立股份”,使其持股比例由5%變更為10%的事項,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所稱重大事件,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指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8年4月20日至7月5日,望某東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不晚於2018年4月20日知悉該內幕信息。 

  二、喻筠內幕交易“海立股份”情況 

  (一)喻筠使用“喻筠”賬户交易“海立股份” 

  “喻筠”國金證券賬户於2017年6月22日開立,賬户交易資金來源於喻筠多年工作積累的家庭收入,由其本人實際控制和決策。2018年5月30日至7月2日期間,該賬户合計買入“海立股份”930,300股,買入金額10,029,860元。2018年6月27日至7月9日期間,“喻筠”賬户合計賣出“海立股份”930,300股,賣出金額10,902,383.84元。經證券交易所計算,相關交易盈利金額為935,732.14元,扣除股息紅利税14,026.12元后,獲利921,706.02元。 

  (二)喻筠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望某東的聯絡情況 

  喻筠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望某東關係密切,二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存在4次電話聯繫,且喻筠在與案外其他人微信聊天時,明確提及“有錢買海立,明天公告了”。 

  (三)“喻筠”賬户交易“海立股份”的異常特徵 

  喻筠交易“海立股份”的資金變化、買入時間與內幕信息的形成、變化和公開時間基本一致;“喻筠”賬户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集中交易“海立股份”,交易金額逐步放大,買入意志持續加強,交易行為明顯異常。喻筠對上述異常交易行為不能提供正當理由或合理解釋。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會議紀要、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微信記錄、銀行及證券賬户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喻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當事人在聽證會及聽證會前後提交的書面申辯意見中提出: 

  第一,涉案內幕信息及其敏感期的認定不準確,格力電器在持有“海立股份”5%以後的繼續增持行為,分為三個階段,並各自獨立決策和實施,各個階段的增持行為均不能單獨認定具備重大性。第二,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當事人獲取了內幕信息,在案證據不足以推定當事人非法獲取了內幕信息,當事人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以下簡稱《事先告知書》)認定的敏感期內的交易行為並無明顯異常,與內幕信息敏感期以及和望某東的接觸聯絡時間均不存在《關於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五條規定的“高度吻合”情形。第三,《事先告知書》所列違法所得計算錯誤,且未將其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賣出“海立股份”數量相互抵消。第四,《事先告知書》對當事人擬採取沒一罰三的處罰過重,有違過罰相當原則。 

  經複核,我局認為: 

  第一,本案內幕信息及其敏感期認定無誤。一是格力電器在持有“海立股份”5%以後的繼續增持行為,相關決策系一併研究決定,而且在具體實施時雖可分為三個階段,但過程亦具有連貫性,應將三個階段的增持合併認定為同一個事項。二是從海立股份2017年年末的持股結構看,格力電器當時持有5%的股權而位列公司第三大股東,其後續相關增持行為,對海立股份的生產經營決策構成較大影響,進而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本身具備內幕信息的“重大性”。三是格力電器於2018年4月23日至6月22日期間大量買入“海立股份”,佔其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全部買入數量的74%,佔海立股份的比例達到3.7%,其增持後持股比例已經從5%上升至8.7%,持股比例已經發生了較大變化。 

  第二,現有證據可以認定喻筠交易“海立股份”構成內幕交易。一是喻筠關於其與望某東聯絡接觸的解釋,並不能排除望某東向其傳遞內幕信息的可能性。二是喻筠手機留存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對內幕信息相關內容較為確定。三是賬户集中交易“海立股份”的資金變化、交易時間與內幕信息的形成、變化和公開時間基本一致,且存在突擊轉入資金的行為,交易明顯異常。 

  第三,當事人提出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賣出“海立股份”數量應當相互抵消並重新計算違法所得的陳述申辯意見,沒有法律依據,不符合證監會系統一貫執法理念。敏感期內賣出行為並不影響其相關買入行為構成內幕交易的認定,即便其在信息公開前反向賣出,其交易獲利亦具有違法性,應一併計入內幕交易違法所得。經核實,《事先告知書》所列違法所得中,並未扣除股息紅利税14,026.12元,應予調整。 

  第四,以盈利金額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並處以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符合2005年《證券法》相關規定,也考慮了當事人的具體違法情節,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述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對其量罰適當。 

  綜上,我局對喻筠的申辯意見除“違法所得應扣除分紅繳納的股息紅利税”外,均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沒收喻筠違法所得921,706.02元,並處2,765,118.06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