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持續提升金融監管能力

由 圖門耘 發佈於 財經

  12月10日,中國銀保監會公開第四批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名單,14家機構和1名自然人被公開“點名”,其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包括:違規開展關聯交易、隱瞞關聯關係、入股資金來源不符合監管規定、嚴重逃廢銀行債務、違規轉讓股權、違規代持股權、利用平台虛構業務進行融資等。

  通過公開違法違規股東名單,銀保監會傳遞了進一步嚴格股東股權監管的信號。實際上,從2020年7月4日起,銀保監會在不到一年半的時間內已公佈4批次銀行保險機構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共計81個。同時,對違法違規行為股東不僅僅停留在“點名”上。近年來,銀保監會持續強化銀行保險機構股東股權監管,通過嚴格規範大股東行為,進一步加強股權和關聯交易重點領域問題整治,推進一系列監督管理辦法的修訂完善,提升穿透監管能力。

  銀保監會近日披露的情況顯示,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一些重點難點問題,如資本不實、股權代持、股東直接干預公司經營和通過不當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等,通過整治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分批次向社會公開銀行保險機構重大違法違規股東,起到了嚴肅市場紀律、強化市場監督的良好效果。

  然而,必須看到的是,由於受到監管人手不足、懲戒手段有限等因素的制約,對違法違規行為監督查處的力度還有待進一步強化。尤其是今年以來暴露的一些風險事件也從側面反映出,監管能力和手段均有待提升和加強。

  對於監管部門來説,接下來,需從以下幾個方面持續發力:一是用法律織好行業健康發展的“籬笆”,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完善違法違規行為懲戒措施,進一步細化對股權管理、董事會運作等方面的監管規則。二是提升穿透監管能力,加大公司治理執法檢查力度,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合規合法的公開披露,加強與紀檢監察等部門協作。三是解決金融違法成本過低的問題,提高機構和個人違法違規成本,要通過懲戒手段發揮震懾作用。四是各部門要發揮協同作用,健全公司治理監管協作機制,通過不斷提升監管信息化水平提高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有效性。要讓監管的強光照進“隱秘的角落”,讓“影子”股東無所遁形。

  對於銀行保險機構的股東來説,入股之前必須端正入股動機,要真心實意把銀行保險機構發展好,而不能利用股東地位謀取不當利益。要按照銀行保險機構的監管要求,不能逾越監管的“底線”,更不能觸碰法律的“紅線”。(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陸 敏)